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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罚单是否具备跨区效力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6: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赵辉 田冬梅

日前,甲公司在参与A省某单位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招标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A省财政厅对此做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此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该省政府采购活动。然而该公司随后不久又参与了B省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并中标,随后有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其曾有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那么,被A省处罚过的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某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该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行政处罚与地域范围有关

根据记者的了解,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通常都会明确处罚的限定范围,比如某省财政厅关于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中做出禁止该公司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处罚效力范围仅限于做出处罚决定的某省政府采购活动,对不在处罚效力范围内的项目没有影响。

爱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行政处罚的生效范围取决于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主体,即与行政职权的地域管辖范围紧密相关。如果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是某省级的监管部门,那么该处罚的生效范围也仅限于本地区;如果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层面的监管部门,那么该处罚将对全国各地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行政处罚只对处罚规定的地域范围有关,对其他地区没有约束力。

但业内人士也指出,某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跨区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地区招标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有关联。张海军告诉记者,如果该地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曾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在被限定期内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那么,不管供应商在任何地区有过不良行为记录,均不能参与该地区的招投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只对处罚相对的地区有效,而对超出这一地域范围的其他地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全国政府采购市场应进行统一要求

对于行政处罚的地域效力、适用范围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不应该出现部分禁止的处罚。也就是说,按照“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则效力应当不限于省内。但目前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自己缩小了处罚的效力范围,自然对外省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均无约束力。

“中国是个统一立法的国家。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也是统一的,不应当允许在一个地方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在另一个地方不允许的情况。这也是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何红锋进一步分析说,“我们可以把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看成害群之马,这样的处罚等于说,这个害群之马只要不危害我这里就可以了,到别的地方害群去吧。因此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各地做法不同,今后就应该在全国层面明确统一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无论是哪个省份的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据的法律都是统一的,如果供应商违法的行为是存在的,并因此导致其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对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统一的要求,毕竟供应商仅在一地参与投标的几率也比较小。

招标文件进行限制性规定减少质疑

针对目前不少地方都遇到有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中标供应商曾在某地具有不良行为或者是被做出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张海军认为,要想规避或者减少类似问题的重复产生主要可以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即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当地对于在其他地区具有不良行为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允许其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类似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可以规范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市场,而且也为解决该地遇到的类似质疑或者投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限制不良行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此举可以说是在当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最易操作也最有效的方式。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部分地区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不诚信行为的供应商禁止参与此次投标。”而且招标文件中是否有限制性规定也成为各地解决类似质疑或者投诉的重要依据。但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中都会明确表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该规定限制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但也有业内人士也表示,重大违法纪录的标准如何界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是否算是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都需要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无论供应商在哪里因违法行为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和相关机制,有助于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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