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对投标人披露义务的规制路径与启示(下)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世界银行对投标人披露义务的规制路径与启示(下)
■ 赵东锋 赵鑫臻 李仪
二是被制裁企业故意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试图误导其他方。在评估被制裁主体未履行披露义务是否属于故意或不计后果时,制裁委员会考虑的是被制裁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隐瞒某些信息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或对世界银行融资项目造成损害。
在加纳项目中,虽然被制裁企业明确表示,其与业务发展顾问签署的投标咨询服务协议与加纳项目无关,但世界银行廉政局根据投标咨询服务协议和付款发票所载信息认为,业务发展顾问提供的服务明确指向了加纳项目。尤其是投标咨询服务协议的条款还援引了加纳项目的招标编号,更加证实了世界银行廉政局的指控。结合业务发展顾问向被制裁企业开具的发票、被制裁企业的付款时间以及付款金额,世界银行廉政局认为,被制裁企业及其经理肯定实施了欺诈。理由有以下两点:其一,从投标咨询服务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内容上来看,被制裁企业及其经理在参与加纳项目投标时,应该已经意识到被制裁企业与业务发展顾问之间的关系属于应向项目管理组披露的范围,但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只字未提。其二,从被制裁企业向业务发展顾问付款的时间节点上来看,被制裁企业用加纳项目的合同款向业务发展顾问付款。如果这些付款指向的服务标的并非加纳项目,则被制裁企业及其经理的欺诈行为将更加严重,即挪用加纳项目资金用于与合同无关的服务。因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及其经理属于不计后果地隐瞒被制裁企业与业务发展顾问在加纳项目中的代理关系。
在印度项目中,被制裁企业辩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内容比较特殊且复杂,导致被制裁企业认为其与印度政府公共部门的合同及履约争议不属于应披露的内容。然而,世界银行廉政局认为,被制裁企业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投标阶段要求项目管理组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披露义务作出澄清。同时,在投标文件准备过程中,被制裁企业的商务部门员工、投标部门员工和法务部门员工均没有就披露义务的疑问进行讨论和分析研究。这些情况说明,被制裁企业不计后果地隐瞒其与印度政府公共部门的合同及履约争议。此外,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完全知道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未如实披露的严重后果(即可能构成欺诈),但被制裁企业既没有要求项目管理组作出澄清,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来减轻这种风险。这表明被制裁企业蓄意隐瞒履约历史和未决争议,属于不计后果地违反披露义务。
三是被制裁企业通过欺诈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或者避免了某种义务。世界银行廉政局和制裁委员会均认为,“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是指,被制裁企业通过隐瞒事实情况、回避披露义务来尽可能地响应招标要求,进而增加中标成功率。
在越南项目中,若被制裁企业C参与项目投标,则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故被制裁企业A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披露被制裁企业C。如此一来,这就增加了被制裁企业A的中标成功率。事实上,被制裁企业A确实中标了该项目,被制裁企业C也确实参与了越南项目且履行了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据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A、被制裁企业B和被制裁企业C通过这种欺诈行为避免了义务,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制裁委员会在第114号制裁决定中,对这三家企业分别处以3年、3年6个月、3年6个月附解除条件除名的制裁措施。
在缅甸项目中,就投标人是否雇佣了投标代理以及是否支付佣金,被制裁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信息是“没有”。据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虚假陈述是为了中标缅甸项目合同以及从履约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制裁委员会在第131号制裁决定中,对被制裁企业处以1年4个月附解除条件除名的制裁措施。
在加纳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披露代理人信息,但被制裁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及业务发展顾问。据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意在通过掩盖真实情况来响应招标文件,进而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因此,制裁委员会在第120号制裁决定中,对被制裁企业处以3年5个月附解除条件除名的制裁措施,并对被制裁企业总经理处以9个月除名的制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被制裁主体最终是否被授予合同,并不影响制裁委员会认定被制裁企业实施欺诈行为。在印度项目中,项目管理组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发现,虽然被制裁企业所在的联合体最终并未被授予合同,但被制裁企业在前期确实隐瞒了合同履约历史和未决争议。对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隐瞒合同履约历史和未决争议,是为了尽可能响应招标要求,从而增加被制裁企业所在联合体的中标成功率。因此,制裁委员会在第128号制裁决定中,对被制裁企业处以4年附解除条件除名的制裁措施。
在格鲁吉亚项目中,世界银行廉政局认为,被制裁企业对其正在履行的其他合同的情况、履行格鲁吉亚项目合同的能力作了虚假陈述。但被制裁企业辩称,其既未中标,也未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作虚假陈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这种意图就足够认定被制裁企业的欺诈行为。换言之,被制裁企业是否中标格鲁吉亚项目,即被制裁企业是否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并不是制裁委员会决定给予制裁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制裁委员会在第123号制裁决定中,对被制裁企业处以3年附解除条件除名的制裁措施。
对我国工程类企业的启示
基于前述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就投标人违反披露义务作出的制裁决定,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工程类企业在参与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人披露义务,明确应披露的信息范围与内容要求。目前,我国工程类企业均是具备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建设工程企业,常年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从制裁委员会在制裁决定中表达的观点来看,世界银行默认像我国工程类企业这样的投标人清楚地知道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严重后果。例如,在印度项目中,尽管被制裁企业辩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内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但世界银行和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企业是有经验的投标人,且被制裁企业的相关部门参与了投标工作。因此,被制裁企业不能以披露义务特殊、复杂等理由逃避虚假陈述的指控。
二是充分掌握世界银行采购规则,及时要求业主或项目管理组对招标文件中与披露有关的事宜作出澄清。澄清是招投标活动的必要环节,包括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世界银行的标准招标文件也有澄清的相关规定。例如,世界银行在2021年6月出版的《设施设计、供应与安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规定,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发函,要求业主就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制裁委员会在印度项目所涉第128号制裁决定中明确表示,该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规定投标人可要求项目管理组对招标文件存在的任何歧义进行澄清,以及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内容寻求项目管理组的指导。但被制裁企业在面对特殊、复杂的信息披露要求时,既没有进行内部讨论,也没有要求项目管理组对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作出澄清,却又以招标文件要求特殊和复杂来作为其未进行披露的理由。这进一步说明被制裁企业蓄意隐瞒真实情况,不计后果地实施了虚假披露的行为。
因此,我国工程类企业在参与世界银行融资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应熟悉世界银行采购规则,并积极利用这些规则和招标文件赋予的权利,及时明确招标文件存在的异议和疑问,从而降低投标和履约风险,避免因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而丧失投标资格或被指控虚假陈述。
三是妥善保存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积极配合世界银行的调查程序。世界银行融资项目的投标工作相对复杂,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和内容繁多。若投标文件存在内容疏漏、笔误等问题,则可能导致企业被世界银行合规部门指控虚假陈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工程类企业在参与世界银行融资项目的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妥善保存过程文件。一旦面临世界银行的调查,我国工程类企业可以充分举证,以自证清白。
此外,世界银行的合规与制裁规则包括可减轻制裁的规则,而其中最主要的可减轻制裁的考量因素,便是被制裁主体是否积极配合世界银行的调查程序。因此,面对世界银行的调查,我国工程类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程序,从而降低甚至避免制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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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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