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演变
【他山之石】
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演变
■ 刘小川 唐东会
在1940年以前,美国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并没有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但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为美国促进中小企业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
20世纪30年代以前,流行于美国的是古典经济学指导下的理财思想,主张低税收,否定大政府,强调自由放任,反对宏观干预。在这种背景下,经济运行几乎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职能狭窄,财政收入规模和支出规模都十分有限。
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经济大危机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罗斯福新政把联邦政府的作用提高到了救世主的地位。自此,美国以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扩张理论作为制订财政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支出规模加速膨胀,政府职能范围延伸到了经济领域,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提高。
在这一背景下,中小企业普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境遇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中小企业的代言人也开始在美国国会出现。因此,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颁布《中小企业法》
在1940年至1941年间,为反击美国国会的指责,罗斯福政府成立了3个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单位。这些单位的成立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但只是咨询性质,并没有起多大作用。1942年初,美国参议院中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尽管缺乏立法程序的授权,但还是向银行与货币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使人们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问题。1942年6月,罗斯福签署了《中小企业法》,旨在利用中小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在战争期间获得最大的产出,同时使中小企业生存下来。
美国参议院中小企业委员会就中小企业获得政府合同的问题考虑了多种方案。例如,先让大企业获得合同,而后再转包给中小企业。最后立法通过的方案是授权战争生产委员会,从而帮助那些有能力的中小企业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同时,美国国会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小企业证明其有能力完成政府的某项合同之时,就授予其采购合同。
上述政策对美国后续的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表现在1947年《采购法》、1948年《选择服务法》、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这些法律均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分配中享受到一个公平的份额。
成立专门机构
朝鲜战争的爆发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由此引起人们面临二战期间出现过的同样问题,即政府对待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不同政策倾向进行新的讨论。以上活动最后在政策上的体现就是又成立了一个中小企业代理机构,即国防部中小型工厂管理局。由该局出面获得政府的大合同,然后再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小合同供中小企业投标,最终分包给中小企业。
1953年,就中小企业问题的立法明确地显示了美国政府政策上的新意图,即在激励市场竞争方面,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反托拉斯法来帮助中小企业,而是在保持反托拉斯法的传统法规框架下,在鼓励企业之间竞争的同时,保证各类企业的机会均等。因此,1953年的小企业法宣布,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本着“帮助、商议、协助及保护”的原则来对待中小企业,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份额”。
可以看出,在相关法案实行以前,联邦政府涉及中小企业保护的政策,主要与反托拉斯有关。因为中小企业被视为大财团的牺牲品,所以反托拉斯法被人们期待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对抗大财团,寻求一种企业间的组织均衡。1942法案的通过是新旧政策的一个分水岭。特别是1953年以后,美国政府在帮助中小企业方面开始采取实质性的步骤,如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随着该部门职能的扩展以及有关章程的修订,中小企业管理局从那时起,就成为政府协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力工具。
预留政府合同
如今,美国联邦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做法主要是预留出一部分政府合同,专门用于中小企业以及其代理人和主要承包商的招标活动。
此外,《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保护本国市场的意图明显,尤其对中小企业更加青睐。《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而对中小企业则更优待,他们可以享受高达12%的报价优惠。也就是说,美国中小企业的报价只要高于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6%,即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对增加中小企业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是十分明显的。
(本文节选自《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思路与框架》一书,本报获原作者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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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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