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机制 统一规范市场
【业内观点】
创新完善机制 统一规范市场
■ 鲁玲 宋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用新的理念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成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大市场。
坚持创新引领 推动招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意见》通篇体现了“创新”的理念。
一是全方位创新。《意见》要求,“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可以说,规则创新是核心,模式创新是关键,交易机制和监管体制创新是保障。只有通过全方位的创新,才能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是推出公平竞争指数。《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招标投标领域“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公平竞争指数是指一个行业或市场内相互之间竞争的程度。公平竞争指数通过分析一些因素来计算,通常包括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监督、公平竞争倡导和公平竞争评测等。笔者认为,推行公平竞争指数可以让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让一个地区的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并具有可比性。
三是推行暗标评审。《意见》首次提出要“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方法”。虽然国外早有密封评标等方法,但我国在制度和管理层面上还没有认定暗标评审的合法性。暗标评审类似于密封阅卷,最大的特点是“评标者不知情、知情者不评标”。与明标评审相比,暗标评审可以减少人为主观干扰因素,在技术上阻断“围猎”专家、倾向性打分、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发生,增强了评审的保密性和公正性,为投标人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是实行穿透式新型监管手段。《意见》提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所谓穿透式监管,是指定期将执行机构派遣到实施单位的“门店”内,对被监管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查,使监管主体和活动得到“一站式”管理。穿透式监管是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由管理者直接参与到被管理者的内部管理环节中,对被管理者实施调查、评估、审核等,确保规范执行和安全管理。
坚持标本兼治 构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一些问题早已成了顽症,若不下猛药,难以标本兼治。《意见》针对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一是实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提升采购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我国并未对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实行准入制,使得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难以适应招标投标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大了围标串标风险。为了全面提升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这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是相契合的。
二是允许招标人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只能在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将招标人的选择权和决策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招标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意见》提出,“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即允许招标人在内控机制的约束下,自主地研究确定中标人,而非被动地接受第一中标候选人。此举强化了招标人的采购决策权,强调了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是认可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招标投标领域,我国长期以来只认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认可了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是加强标准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这里强调了两个标准,即交易标准和信用标准。笔者认为,交易标准规范交易行为,而信用标准规范参与者行为。通过这两个标准的完善与规范,达到建立长效机制的目的。
五是试行将投标人资格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资格一般是前置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但《意见》提出,“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间接地承认了投标人资格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六是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笔者认为,此举是为了建立长效机制,便于投资项目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关信息的搜索与运用,从而可以终身追责。
坚持从严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各当事人行为
招标投标是各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活动,而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招标投标的质量,影响着招标投标的声誉。严格规范各当事人的行为,有助于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意见》要求,招标人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评审权还权于招标人,让招标人对评审结论有了全面的知情和审查权,也做到了权责对等。
二是实行禁业管理。长期以来,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无视法律的尊严,参与恶意围标串标活动,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意见》提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笔者认为,此举能有效地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三是实行终身负责制。因为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组织,所以一些评标专家并未认真地履行职责,有些专家甚至参与围标串标。《意见》提出,“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这意味着评标专家不仅要在评标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要遵守职业操守,对自己的评标行为负责。
四是要求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意见》专门要求“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即要求国有企业在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率先垂范,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采招云数智化采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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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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