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汉阳:GPA谈判应重视企业利益
随着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进程的推进,2012年,这项工作会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之一。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角色,企业利益应在谈判中得到重视。
我国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第一份出价清单,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第二份出价清单,降低了门槛价,增加了开放程度,缩减了过渡期,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开放上仍然维持了初步出价清单,不进行开放。2011年11月30日,我国提交了第三份出价清单,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5个省市纳入了开放范围。这是我国启动GPA谈判以来首次开放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开放的重大突破和进展。
加入GPA,对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广大的中国企业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首先,加入GPA给中国企业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中国国际贸易政策强调“走出去”,但是,在中国加入GPA之前,中国企业不能享受到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非歧视待遇,只能看着其他GPA缔约方的企业获取多数贸易机会。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市场2008年的规模高达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大约占1万亿美元左右,而中国2009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7400亿元,从绝对数量来看,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市场比中国大得多。中国目前是最大的出口国,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因此我国一旦加入GPA,就能够进入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投标和贸易机会。
其次,加入GPA给中国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投标,给原本竞争激烈的市场带来更大的压力。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中国的招标投标主要集中在国内企业之间;而开放后,则要与外国企业在国际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上同台竞技,这不仅要求中国企业在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方面不断提高,而且要求企业在学习国际规则和投标技术方面有所准备。
最后,加入GPA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目前,由于中国企业管理制度存在不足,合规经营和诚信经营尚未成为企业精神,引起国外的不信任和担心,以致于中国企业即使有机会参加国外政府采购投标竞争,但仍然会遇到对方提出的种种额外条件。随着中国加入GPA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逐渐融入和适应国际规则体系,有助于促进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合规经营。同时,加入GPA以后,中国政府采购逐步开放,一方面使更多外资企业进入国内采购市场;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有机会参与对方国家政府采购,有利于中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学习先进管理和投标经验。随着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必将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政府采购市场上拿到更多订单。
可见,加入GPA对企业的影响很大,需要深入研究和通盘考虑。企业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角色,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提供者,是政府采购的质量保证者,因此GPA的谈判不能忽视对企业的影响,不能不重视企业的利益和诉求。一旦加入GPA,企业便在一线参与竞争,因此要向我国广大企业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和认识今后的影响并做好准备。同时,在谈判研究中要充分吸收企业的参与,深入研究对企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为支持和保护我国的企业、产业做好预案。(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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