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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采行政处罚案件入选最高法院首批示范案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3-14 19:44: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北京政采行政处罚案件入选最高法院首批示范案例

■ 陈以勇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运行。该案例库收录了第一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249件行政诉讼案例,北京市财政部门涉诉的一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件,成为首批入库的示范案例,这也是目前全国财政系统唯一入库的行政处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全国政府采购涉诉案件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负责人介绍:2019年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收到关于某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某图书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书,与甲公司、乙公司投标书中存在三处内容异常一致的情形,遂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法对某图书公司及涉案甲公司、乙公司作出了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某图书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财政局依法调查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石景山区财政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图书公司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图书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图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的情况看,这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认定某图书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串通投标行为所依据的某图书公司递交的投标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某图书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行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合法。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案件涉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标书以纸质版正本为开标文件,开标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故应认定相关电子版投标文件存在开标后修改的情况,不影响财政部门依照纸质正本投标文件依法进行调查。在本案采购代理机构与被调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篡改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纸质版正本投标文件,应认定为合法的投标文件,应作为被调查的投标文件。从某图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相关电子版投标文件在开标后被修改,实际上系某图书公司为逃避财政部门调查所进行的证据替换行为,反而证实了某图书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石景山区财政局根据某图书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投标书中存在三处内容、字体、字号、换行等格式完全一致的情况,结合某图书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在案发前后存在的转账与退款行为,经过询问、取证、比对、听证,最终认定某图书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构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北京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笔者认为,本案既存在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又有投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为逃避调查替换证据的行为,不论如何煞费苦心、花样翻新,都未能逃脱财政部门调查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行为及其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北京市财政部门也表示,将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的协作,重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高标准对照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规范首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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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2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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