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的10种反制措施涉及政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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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的10种反制措施涉及政采内容
本报讯 12月7日,《关于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的第2023/2675号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其中欧盟应对第三国经济胁迫的10种反制措施涉及政府采购内容。
欧盟发布的10种反制措施如下所述:一是征收新关税或增加关税,包括在最惠国水平上再设关税或征收高于最惠国水平的关税、对货物进口或出口征收任何额外费用。二是对货物进口或出口进行限制,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对受出口管制的货物实行限制。三是通过适用于过境货物的措施或适用于货物的内部措施来实行对货物贸易的限制。四是在公共采购领域细化为两种举措:其一,将有关第三国的货物、服务或者相关供应商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或将货物或服务中总价值超过50%产自第三国的投标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其二,对第三国货物或服务或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进行分数调整,如按一定百分比降低供应商的评标得分。五是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六是实施影响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欧盟的措施。七是对作为第三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其商业利用进行限制。八是对银行、保险、进入欧盟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活动进行限制。九是对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属于欧盟化学品法令范围内的货物可能性进行限制。十是对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属于欧盟卫生和植物卫生法令范围内的货物可能性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所提到的服务原产地来源,应根据提供该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来确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国籍是作为国民的国家或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对于法人而言,确定其国籍只需满足下列任意一项即可:一是对于未通过欧盟内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的,其国籍是指法人根据该国法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国家,或法人在其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地域。二是对于通过欧盟内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的,如果法人在其设立公司的欧盟成员国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从而与该成员国经济有直接联系,则其国籍为该成员国,或作为国民的国家,或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如果提供服务的法人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不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与该成员国经济没有直接联系,则其国籍为拥有或控制该法人的来源地。
需要解释的是,在下列情况下,自然人或法人可被视为与第三国有联系:一是第三国政府实际拥有该法人50%以上的股权,可以直接或间接行使该法人50%以上的表决权,或有权任命其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在法律上指示其行为。二是该自然人或法人从第三国法律授予的专有权或特殊权利中获益,第三国直接或间接地允许其实施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做法。三是该自然人或法人实际上代表第三国或在其指示或教唆下行事。
此外,上述反制措施无论是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等开展,还是通过对货物付款限制开展,在必要时都会被视为不履行应适用的国际义务。
据悉,《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
(编译/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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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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