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发言摘要①】
【嘉宾】
王家林: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
曹建和: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高志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
高晓东: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龚云峰: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荆贵锁: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陈川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教授级工程师
马明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虹静: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家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 王家林
通过10多年的学习借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有很多创新发展。从采购内容、对象来看,很多地方有不少创新,如用政府采购方式向农民提供优良农作物品种,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义务教育免费课本,为农村提供图书室、文化站等。在采购政策、采购方式方面,更有大的突破,如对节能产品实施强制采购等。
为什么仅仅10多年时间,我们对引进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有这么多的创新呢?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西方国家根本不同。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既要发挥市场调节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这方面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就必然有自己的特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根本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采购制度也不可能和西方国家一样。2008年从美国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当前欧洲各国的主权债务危机,充分证明欧美国家的制度并不那么完美,我国则能够妥善应对。
世界经济全球化不能反对各个国家和经济体的多元化发展,各个国家或经济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走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这就要正确处理全球化和多样化的关系。现在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各个成员只要在关税等方面不影响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就不能干预他人的发展模式。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没有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是欧美国家很早就关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经常对我国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指手画脚、说三道四,而他们自己却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经济全球化并不是世界大同,各个国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利益,更不能反对多样化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必须有自己的特色。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文化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这也给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增加了创新的重要内容。因此,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必然的选择。
高志刚: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 高志刚
在政府采购的诸多要素中,价格是最核心、最直观、最活跃也是最敏感的因素,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功。我认为,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有作为的、能动的心态来看待价格问题,通过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解决价格问题。
第一,制订配置标准,推行批量采购。配置标准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控制作用,有了配置标准以后,豪华采购、随意采购的情况都不会再出现。二是为归集形成批量打下基础。没有标准的地方,集采机构可提出“参考标准”,不能消极等靠要。批量采购是政府采购解决价格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目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是很高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我们能够在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上报过程中,甚至上报之前预测大体数量和需求,进行“预采购”,效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预采购的实质就是实行“批量协议供货”。
青岛、厦门推行大宗物资批量采购的经验值得推广。重庆推行的“周计划”制度,每周打包采购一次,兼顾了效率优势和规模优势,循序渐进地培养采购人计划意识,同样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多年以来,各级集采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仅仅做到了采购事务的集中。批量采购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代表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2011年是政府集中采购元年。
第二,推行“协议竞价”,将网上竞价和协议供货嫁接与融合。协议供货推行了这么多年,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方式加以改造。我的观点是,将网上竞价作为大规模市场价格摸底的手段,每隔30天对协议供货产品强制进行一次网上竞价,用竞价均价刷新协议供货价格,使网上竞价的充分竞争优势和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有机融合起来,实行新型的“协议竞价”制度,不要过于依赖价格调查机构,也不要等到媒体曝光了才被动应对。
第三,推广最低评标价法,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我们执行层面应该自觉、主动的去实践,如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会更有力度。最低评标价法在国外运用的比较多,欧美国家普遍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世界银行规定得更严格,采购人如不用这种方法,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报批审批程序。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很少有项目采用这种方法。这种巨大的反差令人深思。欧美国家是把最低评标价法当成一种反腐败的方法,评审专家只需判断投标文件能不能满足用户的最低需求,然后在符合最低基本需求的的供应商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即可,评审过程的简化意味着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也变得简单了,同时充分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第四,尊重市场规律,试行“毛利率控制法”。河南省安阳市政府采购实行的“毛利率控制法”极具借鉴性。“毛利率控制法”是以商品的进价加毛利计算商品售价,计算的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价发票和中标毛利率。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大类综合毛利率:最高售价=进价÷(1-中标毛利率)。毛利率大体控制在2%-8%之间,既遏制了价格虚高,又防止了恶性竞争,不仅满足了采购人个性化选择,还做到了采购价格“随行就市”,体现了政府采购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可谓“一举多得”。
实践证明,“毛利率控制法”在解脱了繁琐的招标评标过程的同时,更摆脱了上游厂商对代理商投标的控制,让监管部门掌握了后期监管的主动权。采购人在3个以上的供货商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货商提供该产品的增值税进货发票原件。协议供应商中标的综合毛利率为其供货时计算最高限价的依据,采购单位有权对毛利率进行谈判,协议供货价应不高于该供货商的市场价格,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为协议供货商同一时期、同一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市场较低价位 。
第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引导充分竞争。应该讲,尽管网上曝出的一些事,有一些不客观、不理性的地方,但是我仍然认为,这是我们10年多以来,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所结出的成果。政府采购部门发布每一条公告,为的就是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从而不断改进工作。此外,在采购需求公开论证方面,我认为,尤其是要征求供应商的意见,而不是所谓专家的意见。专家论证会有时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而供应商的论证往往是“真刀实剑”,产生的需求指标更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这同样需要我们在规则和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反思。
第六,要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取费标准进行改革。比如某地级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约为2%,而全国的平均节约率为12%-15%,两者相差了10余个百分点。为什么资金节约率低?预算编制精准可能是一个方面,招标代理费取费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代理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成交价的1.5%来取费的,价高收费自然就高。这种取费模式弊端不小,亟需改变。
第七,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政府采购中的公益代位诉讼制度,知情人对有欺诈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告发起诉,成功后将获得可观酬金和权益保障。这一程序为美国国库挽回了大量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是应对供应商欺诈的最有力手段,实在没有道理不学而用之。
高晓东:采机构应为财政预算管理服务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高晓东
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采购业务一线工作者,我想谈两点自己的看法。
一是集采机构工作定位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集采业务往往被作为一种单纯的操作行为从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中脱离出来,离财政的预算管理越来越远。近年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围绕“服务采购人、服务供应商、服务财政预算管理”的“三服务”思想,推动各项业务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服务财政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编制预算定额服务。近几年,我们把所有的政府采购数据,包括定点服务、协议采购、项目采购等都沉淀下来,比如会议定点和车辆数维修的数据,为财政部门编制会议费定额标准和车辆维修定额标准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数据支撑。
第二,为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服务。比如,借助协议采购和项目招标沉淀的数据,我们在财政固定资产配备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为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了涉及产品配备、定价、使用周期等方面的大量数据,使相关标准更加贴近实际。
第三,为规范支出管理提供服务。在规范“三公”消费支出的过程中,政府采购被作为一种规范支出的手段。前一段时间,财政部提出要广泛推行公务卡结算,从北京自身的实践来看,定点服务采购的方式与公务卡结算相结合,是一条可行之路。比如车辆维修项目,要求用统一的维修卡进行结算,执行效果非常好。
实践证明,政府采购这项工作只有与财政的支出管理相结合,才能找到自身的生存空间,才能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长远发展。
二是协议采购价格问题。协议采购价格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配置标准、采购批量、供应商诚信、公允的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批量采购很好地解决了价格问题,但不应以否定协议采购为前提。因为协议采购方式的推行,就是为了满足采购人合理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小批量采购的效率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在逐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明细配备标准后,在协议采购的框架下再推进批量采购,化解协议采购的价格问题,是一种更好的方法。
另外,作为集采机构,要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作为供应商,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他也是这个社会体系中的一个纳税人。政府采购的目标不应是把纳税人榨干,“杀鸡取卵”,而是应该找到一个政府采购和供应商利益的结合点,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荆贵锁:专业媒体应引导舆论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
看着《中国政府采购报》一路走来,我深有感触。应该说《中国政府采购报》是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从最初的政府采购专版、到后来的《政府采购周刊》,一直到现在发展成立为专门的报纸。我个人认为,不论是从渊源还是从地位来说,这份报纸应该作为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个主导媒体。现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已经做得很好了,但是我觉得应加强在政府采购宣传方面的主导媒体的作用发挥。一个真正好的媒体应该引导舆论。比如天价采购,表面上看都是政府采购的问题,细看是预算管理的问题,专业的媒体应该要通过专业的知识揭示问题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我认为,应该用一些专业理论作为基础,正面引导政府采购的宣传,这可能是现在特别需要的。否则的话,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都辛辛苦苦地干了半天,顶着很大的压力在做,结果还总是被否定。因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专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报》对于社会焦点类的问题,应该要有一个权威地引导。(本版摄影/陆恺本版文字/赵家旺 田冬梅)
【盘点】2011,实务操作关注点
1集采机构内控
2011年,本报开轴之作锁定集采机构内控问题,分别从机构设置、运作机制、资金管理、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报道。
2天价采购
媒体曝出的所谓“天价采购”事件引发政府采购业内热议。本报分多期对“天价采购”的根源和责任进行了深入剖解,并对由此延伸出的预算管理、配置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3 非招标采购方式
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直缺乏统一的执行操作规定。在财政部倾力制定有关办法之际,本报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3种采购方式逐一进行了深入解剖和探讨。
4 协议供货何去何从
协议供货的价格软肋凸显,推行批量采购呼声日涨。协议供货制度是去,还是留?本报进行了深入采访,对业内的主要观点进行详细报道和分析。
5 公众事件
媒体的关注让湖南政府采购实名举报事件成为年度焦点之一。在对该事件跟踪报道的同时,本报从专业的视角,围绕联合体投标、资质审核、评标方式、信息公告、档案管理等话题进行了深入解剖。
6 组合式采购方式
一个项目融合了两种采购方式,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法理的推敲?本报对于实践中的这些创新做法做了深入地探讨分析。
7 医疗器械争议
为什么医疗器械采购容易成为质疑投诉的对象?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本报对实践中频发的医疗器械采购争议进行了专题探讨。
8 政府采购项目监督
政府采购项目监督采用什么形式最为有效?现场监督如何避免走过场?本报对于实践要求越来越高的项目监督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9 无效投标
在多地集采机构的统计中,近半数项目出现供应商无效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已明载规则,为何还有供应商踩红线?本报对实践中的无效投标情形进行了专题分析探讨。
10 地方执行经验
地方政府采购的创新和突破助推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飞速发展。一年来,本报先后对北京市朝阳区、浙江、内蒙古、河南焦作、湖南、辽宁、江苏、四川、江西、河北、陕西、重庆等地的政府采购经验和成绩做了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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