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由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问题
【业内观点】
应重视由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问题
■ 王文忠 董波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专项规定源于《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中,采购人在采购劳动密集型项目(如物业服务项目)时,常常会遇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扰。笔者试图分析由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问题,研究其后背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解决措施。
由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问题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业内引发热议,主要集中在能否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项目成本,以及能否以中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来判断投标无效上。对此,笔者认为,中标价格是否低于项目成本与投标无效并没有必然联系。
一是供应商成本的计算是依据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供应商个别成本,并无法确定。例如,有些质疑供应商仅考虑了中标供应商拟投入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员必须是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人员,即项目人员必须是中标供应商的在岗职工。但事实上,企业用工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即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其他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等。因此,计算供应商的个别成本并非易事。
二是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无规定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盈利。换句话说,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经营策略和投标报价方法。
三是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供应商不得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的规定。况且,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修订时就已删除了“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其规范的主要是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且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该条规定已修改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改变了单以成本来判断是否投标无效的表述。
四是政府采购制度将核心置于报价合理性证明、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内容上,原因在于低价并非低质。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处理主体为评标委员会,优化了供应商异常低价的判断方式,着重强调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一情况的前提,并给予了供应商澄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机会,既兼顾了公平又考虑了实践的可操作性。2021年4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这一表述,并在投标人的澄清阶段进一步细化为“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二条关于异常低价标识别与处理的规定中,吸纳了该条表述,将87号令中的处理方式上升为法律高度。
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解决措施
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屡次出现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成本竞标等问题,笔者认为,是因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缺失,突出表现在制定采购需求这一源头和履约验收这“最后一公里”两个方面。
在制定采购需求阶段,部分采购人缺少调研论证,过分强调人员这单一因素,缺乏对机械设备使用、先进管理制度约束等其他因素的考量,导致投入项目的人员成为竞标的刚性标准。
在履约验收阶段,部分采购人重采购、轻验收。例如,验收走形式、验收不及时、验收小组不专业、验收方案不完善、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情况时有发生。又如,部分采购人对合同履行阶段出现问题的项目,不能积极主动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弥补损失,而是片面地将责任归咎于竞价评审机制、交易流程设置等。
对此,近年来,不少政策文件都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其中明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2020年5月,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一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深改方案》的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提出“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其实早在2016年,财政部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如何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作了指导规范。2020年,为落实《深改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对采购需求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笔者认为,作为采购人,一定要深刻理解领会《深改方案》的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方向,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尤其注重采购需求的制定和履约验收的规范,推动改革往实里走、往深里走。
那么还能从哪些方面解决前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在采购劳动密集型项目时,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可将投入项目的创新产品作为评审因素,通过价格评审优惠、列入评分标准等措施支持创新。例如,对于常常引发最低工资标准争议的物业服务项目,可将扫地机器人、智能清扫车等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高科技设备作为评审因素,对可提供相应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评审优惠或一定权重的评审得分,减少项目对投入服务人员的刚性要求。
二是采购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不突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借鉴在其征求意见稿中的创新采购方式,采购含有重大技术突破的产品,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科技含量,减少对大量劳动力资源的依赖,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青州市财政局、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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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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