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文件中的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吗
【实务探讨】
政府采购文件中的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吗
■ 曹庆峰 周金明
近日,有人来电咨询,某采购文件约定节假日计价上浮20%,双休日计价是否也可以按此上浮?换句话说,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吗?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节假日这一表述主要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中出现。相应的条款分别是87号令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和94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从87号令第八十五条可以看出,国家法定节假日与节假日在87号令中是同一个概念。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以至在94号令中都全部使用了节假日的表述。但这两部财政部规章都没有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节假日作过定义,因此,需要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节假日的定义。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我国现行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节假日是不包括双休日的。
另外,从现行劳动法中也可以看出节假日与双休日的区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很明显,节假日比双休日更有“含金量”。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没有使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节假日”的表述,而是使用“法定休假日”,这一表述与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保持一致。因此,笔者认为,现行规范的法律术语应该是“法定休假日”,故后文统一采用“法定休假日”这一表述。
再回到政府采购领域,既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那么,不论是87号令还是94号令,只有当法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才能顺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的次日;若是双休日的话则不再顺延。这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以94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为例,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此,只有当暂停采购活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时,暂停采购活动才需顺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的次日。
另外,为了避免日后在履约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采购文件应引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当然,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是相当高的。一个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对可能存在争议的表述直接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因本文所探讨的节假日是否包括双休日的问题,可以在采购文件明确约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如此,即便节假日的表述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但由于已经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了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日后履约也就不会因此产生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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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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