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要求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探究(上)
【探讨与争鸣】
“放管服”要求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探究(上)
■ 刘志广 刘锋 文中军
专家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既是制度安排,更是当前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其体系庞杂要求高,融入各行分布广,来源众多分类细,是唯一不可控也不允许控制的人为因素,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一环。如何用好管好评审专家已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课题,因此,抓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训、用、管十分重要。
随着评审专家库和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同步融通完成,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全面建成,各级预算单位已初步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全覆盖、网下无交易”,形成了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运维主体,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参与的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评价体系,并通过新的功能模块开展评审专家入库申请、选聘、抽取工作(详见表1)。
评审专家管理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评审专家库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专家数量不均、分类不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专家库中不同评审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相差悬殊。比如,在计算机、工程设备、建筑方面的专家较多,而在专业设备、服务类等项目中的专家较少。二是评审专业分类不细。许多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基本未建专家库的细分项,导致评审专家在某些领域连续多次参加评审工作,而某些专精特新领域却缺少评审专家。比如,生物科技、高校实验室及部分进口产品等高新科技的首台(套)采购评审等。
随着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的实施、新技术新平台的运用,评审专家专业水平不高、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过程存在漏洞等问题逐渐凸显,笔者认为,评审专家管理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六方面问题。
一是法规政策学习、运用理解不深不全,与依法依规评审的要求不符。当前生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数量较多、体系庞大,依据政策一一对照评审难度不小。总体看来,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若没有长期学习各类条款,将相关法规政策谙熟于心,则在依法依规评审时难免会有失偏颇,达不到政府采购公正目标和兜底性要求。比如,部分专家对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政策新法规知之甚少,难以将其运用于采购项目评审之中。还有部分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审查条件、评审细则、判定标准等一知半解,对框架协议、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新规定、新做法不甚了解,严重影响了项目评审的进程与公平公正。
二是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与采购评审项目的专业要求有差距。由于评审专家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能力、专业素养等存在天然的差别。加上抽取条件的限制,采购方很难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抽取到合适的专家,也是评审专家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比如,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理解不深,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是否达标评判不准,技术参数是否一致经验不足;对技术方案是否优化、技术适用性是否合理,无法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定向把关,好中选优;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无法甄别其技术范围是否合理、响应是否真实;在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价格评审中无法发挥专业的特长和优势,评选出技术精、质量高、价格优的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不仔细研读,根据投标文件的精美程度、标书厚薄、获奖证明等主观打分;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代理机构去解释说明,或容易跟着其他专家的意见走,违反独立评审的要求。
三是职业操守、职业道德难以约束,与科学严谨的评审要求不符。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涵盖了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职业特征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评审活动中,专家仅靠内心的品德标准来约束、引导自己,要达到科学严谨的评审行为准则缺乏内生动力,存在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对评审工作的责任心不够,没有履职尽责的现象。比如,有的评审专家为早点完成评审任务,不仔细审查投标文件,不仔细辨别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证书真伪、颁发时限等,导致评审过程出错而被投诉,影响采购项目进程甚至中标结果。还有的评审专家甚至为了增加专家评审费,在评标中故意拖延时间,导致评审超时,信息泄密,给采购项目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四是准入门槛、科目分类设置宽松,与电子信息化评标要求不相适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专家聘任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从准入条件来看,项目普适性较高,专业基础性较强,兼顾了各地专家的均衡性,但也存在年龄跨度大、专业分类杂、准入门槛低的情况。比如,由于限定专家的最高年限为70岁,有的专家年龄偏大,行动缓慢,知识结构老化,体力无法适应长时间、高强度的评审工作。有的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但标书读写和电脑基础差,常常出现在评标现场相互请教的情况。有的专家对网络信息化电子评标不适应,查阅评标文件缓慢,对办公软件和评标系统生疏,必须要有工作人员的帮助才能完成评审工作。有的专家在入库时对评审科目定位不准、分类不细,是“专家不专”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是项目酬劳、履职评价与项目预算、专业难度不匹配,评审专家积极性受影响。《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项目酬劳由代理机构支付,专家的履职评价由代理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在系统中给予评价。采购项目评审难度系数各不相同,有的预算高,有的分包多,有的专业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项目情况不一。而专家评审酬劳标准一样,不管标的难易、金额大小,都是按时间取酬。笔者认为,这种评审专家的项目酬劳、项目预算与履职评价、专业难度不匹配现象,导致了部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带情绪、不认真,极少数评标小组组长甚至讨价还价,要求多给评审费或补贴路费、餐费等来平衡项目评审酬劳。还有专家甚至在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利益诱惑下沦为他人谋取中标的工具。履职评价的错位与缺位,使得部分优质评审专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受到影响。比如,有些高等院校的专家不愿意参与评审,感觉酬劳标准过低;有些资深专家对技术含量低的项目兴趣不大,以各种理由请假等。
六是法纪意识淡薄,主动“寻租”与被“围猎”等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从近年来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情况,以及笔者工作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部分评审专家法纪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有的专家不按规定上交手机,违规携带网络电子产品,在评标期间与外界联络,严重违反评审纪律;有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带节奏,发表倾向性言论,打招呼或暗示关照特定供应商,违反独立评审规定;有的同类评审专家组建了微信群,在获得抽取信息之后,主动“寻租”,在评审期间根据采购人代表的意向打分,收受红包贿赂,极大破坏了评审的公平公正;有的专家缺乏主观意见,容易被一些强势专家控制评审走向。近年来,不按法定职责履行评审纪律的现象屡屡发生,加重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压力。
相关对策与建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在工作思路上,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入手,实行评审专家分级、分类管理,简化审核流程,优化专家结构,加强专家培育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评审专家全平台协同、全要素统筹、全链条衔接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在实现目标上,要聚焦评审专家管理重点环节,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明确评审专家的权责,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加强评审现场规范与监督,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公平、公正。在具体方略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施策。
——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培训服务,全面强化政府采购法规学习、考核和准入。
随着政府采购新政策新法规的实施,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对其不知、不懂、不会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专家学习不认真、专业素质不高、政策掌握不好,其实质和深层次原因是法规培训落实不到位,讲政治、守规矩、优服务的责任心扎得不牢靠。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服务培训,增加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势在必行。
一是增强采购人、监管机构法规学习培训的主体责任。今年以来,财政部曝光多起案例,涉及在采购项目中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节能环保产品数据核对不细、面向中小企业政策不落实、代理机构未依法按程序组织评审等问题,都是采购人存在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过度依赖专家才导致采购结果出现偏差的表现。比如,有的项目从招标文件编制上就出现了不执行新法规的条款,最终与实际采购需求发生偏差而遭到投诉。
二是加大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的管控力度。部分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需求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对新政策新规定不熟悉,甚至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了评审专家的评判和打分。虽然“病”在项目和专家身上,但“根”却在代理机构。
三是发挥社会团体积极作用,依托省、市采购协会加大对评审专家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比如,可以多依托财政部部属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报》与各级采购协会开展相关培训业务,进行多维度的法规学习培训,并贯穿到考核和评审准入环节中。
——加强业务指导和考核遴选,帮助评审专家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
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广州市减少了线下专家培训场次,增加了线上业务学习的频次,通过运用“互联网+”、e课堂等新手段加大了业务课程的培训学习强度。比如,今年3月发布的采购评审专家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考试的相关通知,以清单方式列出专家应知应会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以考题形式强化业务知识点,帮助评审专家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自身职责、义务及法律责任。举办聘前培训考试、聘期内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暂停抽取资格,督促专家持续学习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升履职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加强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的宣传引导,汇编成册,便于评审专家学习、查找;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家论坛、质疑和投诉的案例解析,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搞好专业内“传帮带”,使专家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在案例解析中得到提升。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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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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