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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4-10 17:21: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悔标

■ 周伟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与此相反,双方不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违法行为称为悔标,不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也称为悔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或者招标人存在哪些法定的悔标情形?当事人在一方悔标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对方能否依法诉请悔标方签订书面合同?(注:本文探讨的是建设工程合同。)

法定的悔标情形及其危害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一方面,招标人可能存在下列悔标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另一方面,中标人也可能存在下列悔标情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上述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悔标情形。

在实践中,有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有的招标人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改变招标项目组成的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合同主要内容的条件,不完全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及时签订合同。这些行为将导致招标采购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侵害投标人的利益。

中标人也经常在中标后发现无利可图而放弃中标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尤其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有的供应商低价抢标,但中标后不愿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不如实履约或者违法转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导致整个招标的失败。

依法诉请悔标人签订合同的适用情形

为了实现招标目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当事人在一方悔标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对方能否依法诉请悔标方签订书面合同?此时,中标人或者招标人可以悔标吗?

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存在上述法定悔标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中标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诉请,必须要求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中标人自身的利益,中标人可以依法诉请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无权悔标。

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存在法定悔标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招标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诉请,必须要求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为了避免自身的经济损失,以期实现招标的目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诉请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权悔标。

除此之外,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此时,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悔标,另一方不可以诉请悔标方签订合同。其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悔标,就表明其已经放弃签订书面合同,放弃中标项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诚意,双方已无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其二,必须要求悔标的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也难以实现。对于悔标的一方,即使强行其签订合同,以后合同的履行也难以实现,并且给平等民事主体双方造成更大的危害,双方已无签订合同的必要性。

悔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民法典是有区别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民法典是为了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利益而制定的。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有关行为应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因此,对于必须招标项目,如果一方不签订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视为已签订合同,一方拒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一方不签订合同,损害了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因悔标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除此之外,悔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悔标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总之,依据现行相关法条可以推论,对于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一方在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对方可以依法诉请悔标方签订书面合同;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一方在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对方不可以依法诉请悔标方签订书面合同。换言之,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无权悔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有权悔标。除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外,对于必须招标项目,悔标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悔标人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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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3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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