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违法
【本期关注:联合体投标】
编者按:在近期政府采购实践中,联合体投标问题曾引发业内的关注和思考。本期特围绕联合体投标中遇到的细节问题进行探讨。
本报记者 贾璐
招标文件中一则“本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不成想竟引发了一起投诉。
近期,沿海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了一起供应商投诉。投诉称,某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本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接到这样的投诉,对于该地监管部门而言,还是第一次。让监管部门犯难的是,几乎翻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文件,也找不出相关的处理依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到底是否违法?发生这样的质疑和投诉后,相关政府采购部门又该如何处理?围绕该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包括实务专家、律师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结果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观点一:违法,不能阻扰市场进入
当记者提及该案例后,大部分受访者立马都会援引《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应当是违法的。”东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明文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同时,只要供应商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而支持这种观点的,在受访者约占一半。
观点二:法无禁止,采购人应有的权利
但是,对于同一条款的解读,却出现了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的结果。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该负责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24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34条两条规定中对于联合体投标行为都是使用的“可以”一词,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这只是一种授权性的规范,表明供应商具备这种权利,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作出“招标单位不得禁止联合体投标”的强制性规定。随后,他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工作实践中的类似案例,最后该地监管部门是以“法律上没有禁止”作为投诉处理意见的。
在支持“不违法”观点的理由中,部分受访者还提到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其中,东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直率地向记者表示:“标书怎么写采购人说了算。我认为,注明‘本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完全可以,采购人有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权利。”她还表示,在以往的工作中,她曾碰到过这样表述的招标文件,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过一起相关投诉。
该负责人的观点得到了某政府采购律师的赞同:“这样规定本来就不违法,不过却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如果是一个装修项目,采购人在标书中不限制是否接受联合体招标,那么就可能发生无资质的供应商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投标体来参与的情况。这样一旦因无资质的一方引发装修的质量问题,那么最终受害人就是采购人。所以,采购人做出不接受联合体的规定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是一些复杂项目,采购人这么规定就不合理了。”某直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如是说。
观点三:视具体项目而定
在回复记者采访的过程中, 也有部分受访者给出了“是否违法,要看是什么项目”的答案。
“简单的、可由一家供应商独立完成的项目这样规定完全可以,比如计算机项目或汽车项目,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还可能发生一方借此牟利或一方假借另一方资质的隐患。但是,如果是复杂项目,确实不是一个供应商能完成的项目,那这么规定肯定是违法的。”东部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详细地向记者解释道。
“不同的项目环境适合不同的投标形式。”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也言简意赅地表示。而一名沿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这样对记者说:“如果该项目不需要联合体投标就能进行,那么这么规定就不违法。”
在对同一个问题的多种回答中,究竟哪一种才是相对站得住脚的答案?碰到类似情况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处理?“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咨询律师,作为监管部门不应当凭主观臆断。”某直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谨慎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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