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优环境“软实力” 打造发展“强磁力”
做优环境“软实力” 打造发展“强磁力”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综述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须臾不能少。”这句曾火爆“政采圈”的话语,道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的确,营商环境的好坏,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一年来,各地围绕着如何做优环境“软实力”,打造发展“强磁力”,碰撞出无数“金点子”。
清除壁垒 增强透明度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正因此,其常被喻为“阳光下的交易”。一年来,各地在落实意向公开、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等方面下足功夫,清除壁垒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采购透明度不断增强。
2022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再次升级。经历了先期试点和省级公开实践后,各地在推进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意向公开时,在具体要求上也有所完善或突破。
一方面,为确保政策落实,不少地方将意向公开和采购执行做了衔接。例如,湖南省郴州市规定,未公开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明确,预算单位在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提交政府采购申请时,需将采购意向公开截图作为附件上传,杜绝无意向采购。
另一方面,各地还主动扩充了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例如,江苏、吉林等地要求在采购意向中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宁夏要求在采购意向公开中增加“是否适宜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预留方式”“预留比例”等内容,并提出可以附详细的需求附件供供应商免费下载查阅。
同时,一些地方还依托采购意向公开推出了政府采购领域发展机会清单。如,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分市、区两级,以预算单位为维度展示采购意向信息,供应商可直接查看、下载深圳市全量采购意向清单(即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也可以通过“采购品目”“预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名称”等关键字进行精准搜索、查询、下载。
此外,北京、天津等地在清除隐性壁垒方面也是高招迭出。例如,北京将80余条敏感词嵌入采购一体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采购文件中易发的隐性门槛和壁垒问题开展智能预警。天津明确将“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包括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列为禁止情形,划出制度“红线”,杜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歧视或排斥外资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形。
降低门槛 提高参与度
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不少中小企业不堪重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问题。“如何活下去”成了不少企业的“每日一问”,而“如何助企纾困”也成了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的“吾日三省”。
为了让更多中小企业尝到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各地财政部门各显神通,多举措降低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
例如,湖南明确提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只要提供承诺函或者信用担保就可以参加该省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也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评分项。
又如,海南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要求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
再如,浙江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除此之外,各地财政部门还通过留“蛋糕”、减“包袱”等措施,想法设法降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例如,浙江、四川等地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浙江要求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重庆、广东、云南等地提出,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价格扣除比例,避免搞“一刀切”。
简化流程 提升便捷度
打不完的电话、填不完的表、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手续……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困扰。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简化采购流程,提升采购便捷度,成为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重点。
例如,山东省淄博市在工程建设项目上采用分散不见面评标方式,引入独立席位式评标理念,改造传统评标室,设置空间独立、互不干扰的专家评标席位,全市统一编号使用,升级“云签+刷脸”技术,完成专家身份识别和登录操作。
又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积极探索远程异地评标提质扩面,以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分别在两地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了两省区异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同时,整个评标、监督过程的音视频记录完整、全程留痕。
再如,云南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在其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创新试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
此外,一年来,各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进程明显加速,不少省份已实现从意向公开、采购公告、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
畅通渠道 提高满意度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好口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坚持依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并不断畅通救济渠道,是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的关键环节。
例如,海南提出,要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又如,安徽提出建立履约补偿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再如,宁夏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打开救济渠道。明确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措施,积极为当事人信用修复提供便利,但同时要求,不得扩大修复范围,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事实上,早在2022年各省(市、区)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畅通渠道的要求就已初见端倪。湖南省提出深入推进全过程公开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行“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庆市要求推广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江西明确构建涉企营商环境问题快速处置机制,发挥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用,努力实现“中心吹哨、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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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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