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行刑衔接”程序有待具体化
政府采购领域“行刑衔接”程序有待具体化
■ 陈佳琦
近年来,依托优化营商环境专项举措,政府采购供应商即政府采购领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提高,越来越注重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相较于一般行政执法案件,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案件存在政府采购供应商配合调查难、案件证据查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等问题,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存在一定困难。
自2021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多次提及法治化营商环境。而严格执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在政府采购领域,通过严格执法,限制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权力,防止其权力扩张,保护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立法,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将“行刑衔接”程序具体化。
政府采购领域“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立法规范进行梳理,笔者发现,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案件“行刑衔接”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普适性立法。我国涉嫌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规定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目前,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在政府采购领域并未出台专门的“行刑衔接”规范。
第二,刑事犯罪领域涉案金额判断成难点。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作了较为规范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制定了入罪的详细标准进行衔接。可以说,串通投标案件的行政违法构成和刑事犯罪构成均可在各自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明确规定,且两者在罪名的衔接上也存在对应关系。笔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发现其本质区别在于,直接经济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金额的判断。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触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由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当其涉案金额或者情形达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在实践中,串通投标案件中涉案金额的判断是一个难点,也是串通投标案件“行刑衔接”程序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第三,关于串通投标案件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分散。在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其他相关规定较为零散。涉及“行刑衔接”的部分也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行刑衔接”具体程序的详细规定较少。
第四,“双向移送”程序无配套实施规范。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于“行刑衔接”立法规范的发展起到了突破性作用。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双向移送”程序。“双向移送”程序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是国家对于“行刑衔接”程序完善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其仅在《行政处罚法》的条文中体现,而未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办法与之搭配,尤其是我国目前关于“行刑衔接”程序的管理办法均为行政机关移送至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的规定,导致“双向移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
完善“行刑衔接”程序的意义与建议
完善“行刑衔接”程序具有以下三点意义:
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行刑衔接”程序的重要作用在于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行衔接,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违法人员能够受到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相符合的处罚。因此,“行刑衔接”程序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移送积极性为主要目标,即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积极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二,加强各主体运行中的多向互动。“行刑衔接”程序不仅涉及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这一环节,也涉及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的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环节。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所提及的司法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因此,“行刑衔接”程序是以多个主体通过多向互动进行运行为依托的。
第三,促进协作办案,完善事实认定。“行刑衔接”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通过各个机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办案,详尽了解案件事实,保证涉案人员受到合理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立法,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将“行刑衔接”程序具体化。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财政部门案件移送程序的启动条件,出台专门的“行刑衔接”规范,对串通投标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二是建立证据衔接机制以及财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制度,解决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困难等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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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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