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e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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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政府采购报》主办的线上培训——政采e课堂已正式启动。在培训过程中,学员提出了不少问题。对此,《中国政府采购报》特开设专栏,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答疑,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1.小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答: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在46号文中统称的中小企业实质上包含三个类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因此,小型企业既属于中小企业,也属于小微企业。
2.财务人员可以负责单位采购工作吗?
答:这是由单位内控制度决定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购工作必须由哪个部门负责,所以财务人员当然可以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中看,很多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都是财务部门的相关同志。财务人员可以组织采购活动,同时,其他部门人员(如,使用部门、监督部门以及和项目有关的部门人员)也可以参与进来,最终明确一个归口部门来共同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即可。
与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在以上情况下,涉及回避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回避。除此之外,财务人员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
3.采购形式很多,如何确定要采购的物品用哪种采购方式进行?
答:采购方式应按照法定的适用情形来确定。比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需要经相关财政部门批准。除此之外,其他采购方式都有法定的适用情形,可以一一对照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在这里还要把握一个原则,采购方式的选择一方面要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采购绩效,也就是不能矫枉过正。有些单位为了合理合法,把一切项目都招标,认为这是最公开、公正的方式,但其实并没有必要。这样做不仅会耽误时间,而且效率上得不偿失。此外,有些项目并不一定适合招标。比如,有一些需求不明确,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项目,需要多次谈判和磋商,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会好一些。
4.学校采购要注意哪些?
答:学校采购和其他采购在很多方面是一样的,但如果是高校采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在采购组织形式、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等方面有特殊规定。以湖北省为例,高校有一些科研所急需的科研项目,可以不执行招投标程序。这类项目以效率为先,是高校采购的特殊之处。同时应注意,高校采购可能涉及的部门较多,这就要求预算单位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而高校以外的中小学采购,则是按照通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有地方的特殊规定等,则根据其规定执行即可。
5.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提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那么工程追加项目能否是一个合同呢?
答: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或服务,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追加政府采购合同。但前提是要和原合同标的相同,且原合同条款不能改变。同时要注意,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答疑讲师/康邓禹 文字整理/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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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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