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满评审结果怎么办
【一点就通】
采购人不满评审结果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对专家的评审结果会有或多或少的不满,并且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也就是说,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对于评审结果不能有任何作为。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认真核对评审结果,对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专家的评审结果中存在不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错误(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则不能适用重新评审情形,也不能自行纠错,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来纠正。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了解到,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对于不满意的评审结果并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也可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海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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