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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进口论证亟须规范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12-27 21:07: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医疗设备进口论证亟须规范

■ 雨路 邵睿

近日,有三件事情让笔者联想到关于医疗设备进口采购的专家论证问题。

一是,网络上曝光某有国外资金背景的平台“聚集”了若干名医生,虽然没有报道这些医生参与了该平台中颠倒黑白的宣传,但从目前来看,该平台不是治病救人,而是为资金代言。

二是,一对中科院院士夫妻曾说,我国的高端医疗设备95%靠进口。

三是,一个进口医疗设备的代理商曾亲口对笔者说:“某医疗设备的参数都是我给的。”

如果再将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基本流程和专家论证的作用联系起来,我们是否应该反思:相关的制度设计是否存在漏洞?笔者认为,这种进口论证亟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此,对采购进口产品,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规定执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后改集中一次性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换言之,这类产品采购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而医疗设备的进口论证,则大多数是请具有高级职称、权威性的医生作为论证专家。

而目前医疗设备的采购和进口论证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基本流程和现状呢?

笔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由使用设备科室提出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具体则是该科室的权威医生提出),医疗设备科汇集各科室的采购计划并实行大概预算,报财务科,财务科依据本院的全年预算增减采购计划,然后上会(院长或党委办公会或采购委员会等)通过,再下达到采购科执行(或按政府采购或按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那么,对于是否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则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些医院是组织本院专家进行论证,有些医院既组织本院专家进行论证,还组织非本院的专家进行论证,有些医院是将专家论证交给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

但实际情况还会掺杂一些乱象。比如,进口产品生产商、代理商资助相关医生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的数据是由某品牌的设备做出来的,从而间接地为某些品牌宣传。再比如,进口产品生产商、进口产品代理商资助或主办各种论坛、产品介绍会、学术研究会,然后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做推广。通常情况下,进口设备生产商或代理商先打通3个关节,即医生、设备科或采购科、院领导。

买谁的?一旦决定买,进口设备生产商或代理商就会千方百计地让医院把自己代理的设备参数写到招标文件中去,而设备参数的提出是使用者,使用者提出要某个进口设备,如有人反对,他们总以“出问题谁负责”或者“其他医院都有了该进口设备,自己没有怎么能行”等为借口进行反驳。

买,就要进行市场调查和进口论证。这时,可能不需要采购人去市场调查了,进口设备生产商或代理商可能会主动帮忙把市场调查做好,而专家进口论证沦为走形式,这种情形下的专家论证的结果公平、可信吗?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让论证结果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达到公正、权威、可信。笔者有如下建议:

必须严格、科学、动态地制订医疗设备进口产品采购清单,并一年一更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医疗设备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库,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论证,入库专家必须是可靠的,没有不良记录,且与利益集团没有关联;非紧急采购应由本级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集体进行论证;相关监管部门对高端进口医疗设备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或布局,同时,要对病人的检查结果实行互通互认,充分发挥高端进口医疗设备的作用;进口论证专家必须签订承诺书,凡是与相关利益集团有关联的,不得成为论证专家,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制定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论证专家和相关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规的解聘或取消医生执业资格,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凡属于相互攀比、为了业绩而采购进口或弄虚作假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应追究医院负责人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进行专家论证或出具虚假论证结果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笔者列举的上述不良现象是一些个别现象,但建议相关部门引起重视,防微杜渐,让专家论证真正在医疗设备进口采购中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知识多一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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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0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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