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评审专家的公信力
黄明锦 黄千纭
政府采购也称之为专家采购,立法者的意图旨在充分利用专家在行业中的专业背景,在法定框架内评审出性价比高的供应商,这一立法的根据来自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属于最有公信力的群体之一。但是,最近曝光的一些负面的政府采购典型案例中,不乏自律意识不够、职业道德低下的评审专家的影子。
对评审专家的信任是政府采购赖以生存的基础。信任是指对他人的言语、承诺和行为预期所持相信的态度。就政府采购评审领域而言,就是以国家公信力为基础,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预期持相信的态度。从经济学角度看,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没有信任就难以发生交易,难以形成市场,如果没有信任,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基于经济学角度来确立和引入评审专家评审制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信力是通过评审行为赢得社会公众的能力。它从本质上展示了政府采购与公众的关系,直接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曾被视为第三方意见,角色独立、有公平公正形象、为采购人提供权威意见,是公众利益代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公信力透支的背后,与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
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的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利益主体多元化、核心价值体系没有完全确立,旧的规则体系无法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态势,不完善之处亟须补漏,而新的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另一方面,社会上尤其是纳税人对政府采购关注度愈来愈高,对公开、公平、公正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供给与需求形成巨大的落差,评审专家的公信力就会受到削弱,其信任度降低就成了一种必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不能也无法摆脱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难以独善其身,以致于在巨大利益面前迷失自己、丧失自我。实践中不乏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赚大钱、出大名的浮躁心态驱使之下,不再恪守道德底线、专业与学术良心,不再追求评审的公正与公平良知,而是沦落为某些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代言人,失去了应有的科学的严谨性和执行法律的公正性,从而也逐渐失去了维护自身公信力的基础,也给政府采购阳光事业投射了重重阴影。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政府采购无信则自毁长城。如何摆脱“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质疑,重塑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公信力呢?
一是以制度供给响应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参与的热情。
针对目前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缺陷、漏洞及执行力问题认真加以梳理,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履盖政府采购全过程(随机抽取、考核评标过程、表现等),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强化评审制度及评审规则的约束力。
完善这一制度体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维护守法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要适当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明确其合法收入来源,使评审专家有说客观话、公正话的底气;另一方面,要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实行严格处罚,提高其失信成本,恢复评审专家的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要做好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专家们有敬畏制度之心,有自律意识。
如果评审专家没有自律意识,制度的刚性约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起来必然困难重重,这是因为政府采购评价标准不一,在既有评分规则及标准的框架内如何评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即如何给分,给最高分或最低分或中间值,评审专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评审专家个人有着评审制度无法规范也不应规范的地方。要有效地解决评审专家问题,关键在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有比其他行业专家更强的自律意识,使自己的的专业背景、学术活动始终符合科学精神,符合学术伦理。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思想道德建设,要注重激发评审专家的成就意识,养成自律意识和敬畏意识,使评审专家克服自身的“恶”后趋于“善”的意识,使之最终成为内生的“至善”动力。(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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