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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四个认识”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12-01 20:51: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四个认识”

■ 侯永正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要理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权责关系,将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实际,固强补弱,进一步提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及深化改革内容的“四个认识”,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20年来,采购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但在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采购人把政府采购法误认为是程序法。

当前,采购人一是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虽然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四分之一的章节和五分之一以上的条款对政府采购程序作了规定,但这只是说明在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采购程序至关重要,而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政府采购事项。

二是要纠正对政府采购法的不当认识。若把政府采购法误认为是程序法,则会导致采购人站位低,干工作、看问题有局限性,会不由自主地忽略政府采购的目的、导向,以及宏观调控功能等重要使命。

三是要提高认识和站位。政府采购法作为行政法和实体法,承担着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宏观调控功能和示范引领的使命。只有提高到这个站位,才能真正建立起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在规范采购人行为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同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采购人对自身的全面认识。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必须要与强化采购人权利义务同步。

当前,采购人一是要提高对自身的总体认识。从政府采购法中可知,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其决策具有政策性。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要在规定程序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任何的随意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也决定了采购人是采购行为的主体,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整个采购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

二是要提高对自身权利的认识。综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采购人主要有六大权利: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委托权;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审查权;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对评标结果进行必要审查的定标权;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合同方式与供应商约定权利和义务,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补充合同的合同权;开展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的验收权;对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集采权。

三是要提高对自身义务的认识。综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采购人主要有六大义务:实现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的义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义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义务;监督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守约履约的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的义务;提升自身专业化采购能力的义务。

采购人应充分理解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实现采购人职责清晰、全面履职的目的,真正对最后的采购结果负责。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采购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聚宝盆”。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的关键一招,是眼下发挥政府采购引导示范作用最主要的着力点。

当前,采购人一是要认识到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保护自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人觉得优化营商环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导致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不及时等问题屡屡发生,而光靠财政部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进一步调动采购人这一重要当事人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要认识到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筑牢营商环境的“压舱石”。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规章文件。截至2022年9月,国务院也已召开了10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这些都为采购人指明了工作方向。采购人应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三是要认识到市场主体间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线,公正处理是政府采购的救济线,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契约线。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要主动向市场主体提供全部的商业机会,做到全过程信息按规范统一的格式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坚决杜绝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现象,要主动公布联系电话等信息,负责任地做好市场主体的质疑答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依法提高采购人对加强内控制度的认识。

内控做得好,采购就顺心顺意质量高,否则就会质疑投诉多,采购效率和满意度低。

当前,采购人一是要认识到全面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履行主体责任的“稳定器”。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采购人纷纷制定了单位内控制度。然而,内控制度虽有涉及采购的基本要求,但多数内容简单、笼统,全面细致的较少,与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内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采购人应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则,强化采购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依法合规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是要认识到抓内控重点是履行主体责任的“防火墙”。 一方面,采购人要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完整明确,采购项目要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理由要合适充分,对应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要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要全面完整。另一方面,采购人也要看采购项目是否具有歧视性,是否确保充分竞争,是否落实促进就业、绿色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是否有履约风险等。

三是要认识到发挥采购人代表作用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助推器”。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道德水平高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则是采购人的义务。而在现实中,一些采购人往往简单将其理解为派代表参与评标即可,选派的代表专业性不足,且未充分了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进而对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采购人代表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而且要熟悉所评审项目,还要具有该项目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确保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推动采购工作高质量完成。

(作者单位: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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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0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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