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采购投诉谈自由裁量权
【业内观点】
从政府采购投诉谈自由裁量权
■ 罗巍
自由裁量权贯穿行使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中,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准确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在自由裁量权的实际适用上,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处罚标准畸轻或畸重、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同情况相同处理或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并由此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削弱司法公信力,影响各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以及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本文试图以政府采购投诉为切入点,探讨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难免会遇到供应商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主要指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一个专门申诉渠道。
是否提起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而如何处理投诉,则是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对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均作出了清晰规定,不能自由裁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当供应商就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面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的,还需依照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实施规范处理。
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和责任认定,监管部门则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关系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能否及时得到满足、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以质疑为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质疑能否依法得到处罚。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
首先,政府采购法条文可以更加规范和具体。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更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投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指导基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对适用类目和处罚幅度予以明晰,避免相同案件出现悬殊结果。
其次,应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处理投诉时,监管部门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条规,有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思辨过程,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端正执法观念,杜绝执法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凭主观直觉、臆断或私心杂念而作出自由裁量决定。
最后,应当排除投诉案件的不相关因素。在作投诉处理决定时,监管部门应全面分析和研判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排除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社会关系等非相关因素,公正裁决,不能同案异判,更不能异案同判。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也并非对号入座这般简单。监管部门如何做到既依法行政又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当下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