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又遭同一供应商质疑是否需再次答复
【有问有答】
重新招标又遭同一供应商质疑是否需再次答复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问题
项目顺利执行是不少采购人的心愿,然而项目多次被同一供应商质疑投诉致“难产”,重新招标后又遭该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否需再次答复?
回答
上述问题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近日收到的一则案例咨询:A大学计划采购小鼠独立通风笼具,但在采购过程中遭到同一供应商S公司的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该公司均败诉。
据提问者介绍,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在S公司一连串的“失败”之后,因采购计划有变,A大学再次委托H采购中心招标,结果又遭到S公司质疑,其质疑函分别向该大学和采购中心邮寄。H采购中心告知S公司,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向A大学提出,A大学对该公司有关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予以答复。随后,S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A大学。A大学认为,S公司之前的司法救济均已败诉,自己再次委托采购中心重新招标,该公司无权再质疑,且采购中心已答复这次质疑,自己无需再答复。
“虽然在前面项目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中,S公司均败诉了,但这次被质疑的是重新招标的项目,应视为新项目,因此,S公司还有权提出质疑。”结合实际情况,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没错,因采购计划有变而重新招标的项目,相当于新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若S公司是参与新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有权针对新项目提出质疑。”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表示。
此外,根据94号令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因此,A大学是否需要答复,需看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义务情况。
对此,蒋守华补充道:“如果双方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答疑,则A大学不需要再次答复。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S公司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或分别予以答复。”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进行了答复,这并不能代表采购人也答复了。”杭正亚表示,如果A大学认为不应由自己答复,应告知S公司向H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而不能理解为无需答复。因此,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对质疑的有效性及时进行分析,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效质疑及时答复,避免因未答复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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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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