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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采购”是否突破了法定界限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5: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演出团体现场表演,采购评审小组现场评审打分,参与群众现场观看并进行监督----

“公开采购”是否突破了法定界限

本报记者 田冬梅 实习记者 贾璐

案例回放■■■

在贵州省平塘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幸福进万家”2011年秋季村寨公益文艺演出“公开采购”现场,全县20多支文艺表演队的精彩节目通过公开竞购形式被政府购买。据了解,在采购过程中,参与竞标的农村演出队伍和演员,为了中标,创新节目的动力也空前高涨。具体的入围方式是竞标人员现场表演,采购评审小组现场评审打分,参与群众现场观看并进行监督,各方齐聚一堂,充分营造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和谐共事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平塘县通过认真调研后,决定大胆创新,坚持“群众喜爱的节目要从群众中来”的原则,拨出经费向全县农村群众“公开采购”文艺节目,县财政安排文化建设经费250万元,作为文艺节目采购经费。

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来看,该类项目没有程序复杂、文字表述冗长的招标书,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投标人即各文艺组织只要有表演意愿,有一定表演水平即可参加现场采购会。

案例分析■■■

对于案例中提到的“公开采购、现场表演、现场评审的方式”,业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任何一种创新都应该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现场表演,现场打分,不是不可以,但应该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如类似项目就可以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设定资格条件时允许民间艺术团和“草根文艺队”参加,但应事先确定评分标准,现场表演可以作为其中重要的评分项,其余内容可以尽量简化,但程序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类似创新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相符合,但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却是适用的,虽然不合法,但却合理。”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表示,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存在着没有标准、评审方法无法细化的问题。在采购开始前,是否制定有具体的采购方案、对艺术团体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最终要达到什么标准、最后确定采购结果有什么依据、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哪些部门和单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商榷。

同时,李平认为,对于类似的项目,如果从法律角度考虑,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比较合适。因为在采购前,可能存在着方案不具体、标准不细化等问题,而且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很多变数。鉴于此,可以通过艺术团现场演示、表演,专家现场提问、指导,通过现场评比,进一步完善方案,制定具体标准,并对艺术团提交的响应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后的成交单位。如此,既不违法,也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达到双赢。

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志的想法与李平有不谋而合之处。他认为,此类方法可以认为是公开招标,但公开采购当地民间艺术团和“草根文艺队”的形式有些不妥,因为每个演出团体的剧目及其风格都不同,观众喜好也不同,评委如何打分,观众如何参与有很多不确定性。因而,谈判的办法应该可以选择,首先可以由有关部门确定几个宣传题目,有演出团体策划、编辑剧本及演出方案等;其次再由专家组进行审核评定(演出预算要经过财政、审计的评审),选出入选团体,经对现场演出的再次评审后确定中标单位。然后,再要求试演期限,在试演期间,由有关部门及委托独立的社会评价调查机构对社会影响及观众进行满意调查,政府最终与调查合格的演出团体签订合同。

然而,也有部分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郭志强认为,类似的采购方式很现实,法律在制定时不可能面面俱到,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采购的“阳光性”不在于按部就班,而在于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公正合理。一些群众性的采购项目,比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项目,民众是服务对象,有代表性的发表他们的见解也是应该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李海江也认为,案例中采用的“公开采购”应是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的灵活运用,主要是扩大了群众监督和参与,使采购过程更加公开化,是合理合法的。

“5种采购方式中,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相对的比较优势,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加以灵活应用。”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张永红建议,实践采购中可以围绕《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本质要求,创新思路。如该省在部分项目中采取的“复合采购”的方式,即公开加谈判、分阶段实施,这样就发挥了两种采购方式各自的优势,使得采购的实际效果更加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处长王杰也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创新地采用多种方式,这样能够解决文化下乡、市政服务等这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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