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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我见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9-22 17:52: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我见

■ 宋军

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近20年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政府采购法亟待修订以更好地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保驾护航。为此,财政部启动了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于7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读意见稿后,笔者认为,此稿还有以下内容有待完善。

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应突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应该加入“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内容,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而关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目标和前提,因此不必在立法宗旨中阐明。

政府采购的定义有必要加入目录范围的限制。现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采用的是“三个条件”进行界定,即采购人特性、采购资金性质和目录范围。只有同时达到了这“三个条件”的采购活动才是政府采购,故这“三个条件”是判断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行为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稿不仅将采购人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将采购资金的性质扩大到“其他国有资产”。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也可以进行政府采购,对应意见稿增加的“其他采购实体”。但同时,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的界定删去了目录范围的限制。笔者建议,意见稿第二条定义部分修改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否应包括内部控制内容值得讨论。意见稿第四章是专门针对政府采购需求问题,强调需求管理,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抓住了采购问题的关键。在需求管理中,意见稿增加了内部控制的内容。笔者建议,第四章明确什么是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内容、如何编制或确定采购需求这三个问题即可,内部控制管理内容可在总则中强调,或者将第四章改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与需求管理”,毕竟还有实施条例、部门规章来辅以细化。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建议改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意见稿第六章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但也有履约验收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验收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是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都是采购人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因此,为了突出其重要性,笔者建议,将意见稿第六章改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同时,还应明确,当合同确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不详细时,可补充加入“国家标准、采购文件要求、竞标文件的承诺等”。

对于相关参加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增加对相关个人的处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严重违法行为是受相关人员的指使或故意而为之,如,围标串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多次恶意投诉、通过质疑投诉进行敲诈勒索等。如果只对法人组织进行处罚而不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将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对严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特别是处罚其禁止从业。

法律整体框架结构应按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流程进行。对于意见稿中的整体框架结构,笔者认为,有些规定不必独立成章,还有些放在其他章节中会影响整体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应按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流程进行规定,具体分章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第四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基本程序、第六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与救济、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第八章政府采购例外、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可将采购意向公开、档案管理、行业协会管理放在总则中;将紧急采购、军事采购、保密采购等凡属于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采购,可单独放在政府采购例外中。此外,在附则中应增加关于“相关部门与国际组织、多边贸易协定、国家签署的协议、协定都应该遵从本法”的规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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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8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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