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宏观布局与微观考量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宏观布局与微观考量
■ 张天弓
不久前,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试图从宏观布局和微观考量两方面来谈谈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从宏观布局上看,《征求意见稿》创造性地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两章,体现出监管部门正着力构建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尤其是将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写入立法目的和政府采购政策,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和竞争水平。
具体来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是制约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核心是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建设。当前,政府采购立法存在程序供给过剩和标准供给短缺的结构性矛盾,而将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立法对于调整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结构、推进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示范性意义。
笔者建议,可以借鉴会计法和建筑法等立法经验,由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组织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原因在于: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是一个宏大且系统的工程,就像与建筑法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数以百计,与会计法配套的会计准则陆续推出了几十个,而这些标准基本上是由国家直接制定或由国家组织行业、团体、专业机构等制定。对于绝大多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他们并不具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的能力。若强行施压,可能会造成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动作变形”,如,采购人导向特定供应商,由特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输送倾向性采购需求标准,由此引发不公平竞争等系统性问题。
从微观考量上看,《征求意见稿》创新精彩纷呈。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笔者认为,该条款有两方面创新:一是对采购主体的创新。在原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采购人的基础上,创新增加了其他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目前,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并未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监管范畴,与《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的相应制度存在差异,而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推进我国加入GPA。二是采购形式的创新。在原有购买、租赁、委托等基础上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笔者认为,上述创新将有利于政府采购的长足发展,推动政府采购走向科学化、现代化。
据笔者了解,《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大限度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做了许多通俗性、具体化、延展性的表述,未来会在充分吸纳全社会立法智慧和意见的基础上,以法言法语的形式进行精炼表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鲜明地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期待正式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早日出台。
(作者系辽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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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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