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度探寻政府采购协会发展之路
以法为度探寻政府采购协会发展之路
——政府采购法修订建言座谈会暨全国省级政府采购协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综述
■ 本报记者 张炎
如何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职能、发挥作用,这一困惑政府采购协会许久的问题或将得到解答。日前,由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牵头组织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建言座谈会暨全国省级政府采购协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订和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建设为主题,围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行业未来发展走向以及如何形成政府采购行业合力,助力构建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研讨。
来自财政部国库司和全国9个省份的政府采购协会、财政部门,以及政府采购业内有关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修法正当其时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之际,政府采购法修订正当其时,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在财政层面的生动体现。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员在会上表示,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已经深入人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提出,现行的政府采购治理体系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带来的问题,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的要求。要实现中央深改委确定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就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系统性地重构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意在从根本上、系统性重构政府采购法,重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一步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并推进相关政策在工程领域的落地。
辽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张天弓认为,《征求意见稿》客观、全面和系统地反映了政府采购的实际及其规律性。从宏观布局上看,它创造性地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两章。从微观结构上看,也独具创新性。如第二条增加的相关内容实现了对采购主体、采购等价物和采购形式三方面的创新。同时他建议,《征求意见稿》可借鉴会计法和建筑法等立法经验,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会长赵立妙表示,这次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从内容、广度、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也充分考量了国际做法、惯例,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等因素。他认为,改革就是要排除干扰向前看,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需要多沟通、多协调。
聚焦具体条款提建议
参会代表结合实际工作,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提出了相关建议。
广东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梁群燕认为,政府采购需求作为采购源头,一直以来存在来源不清晰、形成过程不明确的问题,采购人若仅通过已知的供应商获取采购需求,易导致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应当符合逻辑并开展市场调查,确保信息有依据,选择有理由。采购需求编制应当在采购估算或预算范围内,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为规范采购人行为,防范采购风险,“可以”一词对采购人约束力较弱。因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中,“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江西政府采购协会名誉会长韩旭文建议,合理扩展集中采购机构范围或延伸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形式。他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一是具体实施主体人员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有较为明显扩大集中采购机构层级的变化,在现实中与目前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精神相冲突;二是具体实施主体积极性和实效性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本意是希望通过省市县三级集中采购机构跨层级或跨区域竞争,以提升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但是在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无法解决实施集中采购收费问题,从市场运营的规律来看,无论是竞争的有效性还是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都会大打折扣,从而失去该条款设置的意义。
江苏政府采购协会副会长欧国平表示,社会代理机构大都是中小企业,承担大量小额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行业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要体现对社会代理机构的支持,为社会代理机构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针对目前代理机构存在的相关问题,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明确地方不得擅自扩大集中采购范围,不得出台歧视社会代理机构的政策;二是要明确分散采购项目除采购人自行采购外,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三是在代理机构责任条款中要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罚程度,适当降低罚款额度和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此外,宁夏政府采购协会还就“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条款提出了建议;青海政府采购协会则提出了“响应时间和等标期的区别”“全生命周期需要明确具体指什么”“可以缩短等标期的特殊情况具体是指什么”等相关话题,引发参会代表的思考与讨论。
增加行业自律机制
参与联席会议的9个省份代表就《征求意见稿》中协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达成了共识: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内容。他们认为,与2020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缺少了行业自律机制的内容。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是政府采购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均逐年递增,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参差不齐,需要增强法治意识、向职业化和专业化迈进。政府采购协会是多元利益的整合平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多元,而协会具备协调相关利益的组织能力。政府采购协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较好的对接,相对于政府,行业协会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大为减少,它更了解协会成员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更善于把握行动的时机。
赵立妙认为,虽然各地情况不一,但是协会需要一个通行的标准和机制以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协会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我们的协会要想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更紧密、更经常性的联系,就应该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机制,这也是目前我们需要探索和推进的。”赵立妙说。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秘书长易学汶分享了“湖南经验”:“湖南省作为第一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的承办单位,在这一年中工作又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效。今年6月,‘修改湖南省政府采购范本文件’会议如期召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贡献了协会力量。之后协会将健全评优评先相关制度,提高协会组织公信力,弘扬先进,凝聚力量,推动政府采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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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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