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法快速辨别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
【实务探讨】
“三看”法快速辨别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
■ 王召伦
实践中,仍有很多从业者对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这两个概念区分不清。为此,笔者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有关文献,对此进行列表比较,并提出“三看”法,进行快速辨别。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比表详见右表。
通过对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比表的梳理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三看”,便可快速判断一个服务项目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属于政府采购服务。
“三看”,即一看项目资金来源,二看项目实施性质,三看项目采购主体。
一看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这是分辨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大前提。
二看性质:如果该服务项目是“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所需”,那么,无论其采购主体是谁,都不能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如果该服务项目是“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或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就要接着三看。
三看主体:如果该项目采购主体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体,那么该项目不能称作政府购买服务;如果符合,就是政府购买服务。
以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为例,具体分析“三看”的应用。一看资金,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二看性质,因物业管理服务不是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而是为保障其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服务,故该项目不能称为政府购买服务。三看采购主体,如果是人民法院,那该项目是政府采购服务;如果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市行政综合执法局,为全市城区内公共区域清扫保洁服务,那么其项目性质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采购“主体”属于国家机关,故该项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什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小编有话说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之辨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实践中的人们。业界曾有人呼吁,将相关事项合并统一,并归属到同一部门管理。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等政策不断出台,对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相关管理等统一工作是不是也该写进日程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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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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