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不是云平台建设的“唯一”
【案例看台】
人数不是云平台建设的“唯一”
■ 王文忠 董波
此前,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采购人A组织信息化云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000万元。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开发团队人员专职工程师11—15人的得5分,16—20人的得10分,20人以上的得15分,本项最高得15分;岗位配备齐全、专业搭配合理,工作经验和能力满足本项目需要;需提供团队人员信息、简历(包括但不限于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等)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采购文件发出后,供应商B和C分别对此提出质疑,供应商B称,团队开发人员人数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不得以供应商的从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供应商C称,其单位有6名劳务派遣人员拟投入本项目开发,但因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而无法得到相应分数,构成歧视待遇。
那么,对于本案,项目团队人员数量的要求是否属于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项目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且劳务派遣人员参与项目团队是否可以得分?
针对第一个问题,一是要明确何为从业人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由此可见,服务于项目的团队人员不等同于供应商从业人员,对项目团队人员的数量要求不等同于对供应商从业人员的规模要求。二是本案例中云平台建设项目属于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团队人员与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将项目团队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并未违反规定。某财政部门的回复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即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的服务团队人数提出要求并作为评审因素,这不属于对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即供应商只要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并不特定供应商缴纳社保资金的对象。而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若为供应商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就本案例而言,云平台建设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系统开发、调试测试、上线应用、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各环节,对供应商团队人员的技术性、稳定性要求较高,为保障合同履行的专业性、连贯性、一致性,减少因团队人员流失或频繁更换带来的潜在风险,将项目团队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并未违反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通过对本案例云平台建设项目的分析可知,劳务派遣人员无法满足专业、稳定、连贯的项目要求,因此,无法获得相应分数,这并不构成歧视。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云平台建设等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的热点项目,因其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而且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人青睐于专业性强、持续稳定的技术团队开发运维,这就对采购文件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查阅了中国政府采购网类似项目的采购文件,对服务团队人员的考察并不仅限于人数这一因素,团队人员学历、职称、获得的专业认证或证书、完成的类似业绩等均可考虑,采购人要紧扣“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这一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分标准。
同时,受疫情影响,政府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接连出台政策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作为采购人,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在采购过程中尤其是采购文件编制环节,要认真调研、小心求证,严防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作者单位:王文忠,山东省青州市财政局;董波,山东省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州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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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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