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材料吗
【有问有答】
误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材料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某企业在一项目投标中提供了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声称自己是中小企业且最终中标了。事后发现,该份《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造假”内容,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填写不符合实际,但不影响该家企业为中小企业的事实,也不影响中标结果。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该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呢?
回答
如果只看《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其与实际不符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但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对记者说:“要区分两种情况,究竟是不小心误填还是主观故意,实践中不太好分辨。”
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如果确实是误填而不是故意为之,那么,可以认为该材料是不真实的材料,但不可以认定其是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果有主观上的故意,那才能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想要证明误填,该名供应商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张雷锋强调。
此外,某律师还补充道:“如果该企业本就是中小企业,即使误填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信息,也不能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如果经查该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其还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称自己是中小企业,此种情况就应当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从问题中的情形来看,该企业本身就是中小企业,其貌似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动机。”高录林认为。
不过,张雷锋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企业误填信息的可能性比较小,相关工作人员还是应提起注意。毕竟,主观故意和不小心误填是很难区分的。
其实,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因此,判断供应商的材料是否满足要求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真实,二是有效。
对此,有专家提醒道:“真实是指材料所载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是客观存在的,就应认定为虚假材料。在材料真实的前提下,如果材料所载明的事实非采购文件所规定或要求的事项,或者属于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事项,那么,只能认定该材料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要求,属于无效材料,而不能认定该材料为虚假材料。”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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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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