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把控政采利好“传导链”
从源头上把控政采利好“传导链”
■ 魏冕
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甚至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多点散发,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冲击,中小企业受影响最大。因此,如何促进中小企业恢复、发展,是各方关注的重点。
近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发布,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专门强调要加大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上调价格扣除比例、合理划分采购包、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提高预留份额、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等。这是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一法定政策功能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笔者认为,当前,采购人应进一步加强需求管理,从源头上促进这些利好政策落地落实。
一是要在采购预算中坚决落实预留采购份额。《通知》提出,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这将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采购人作为需求管理主体,要在采购预算范围内,坚决落实好预留份额,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空间。
二是要细化评审规则,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措施》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并对非预留项目给予评审优惠。从区间范围上来看,在实施前,全国各地对小微企业价格实施扣除空间较小,且部分地方以最低扣除比例6%为标准扣除,而实施后,最低比例变为10%,是原来的最高扣除比例,这对于小微企业是有利的,可以更好地激发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对于非预留项目,此次给予评审优惠是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补充,即在预算执行范围内,在预留项目以及非预留项目中,均给予不同方面的优惠。因此,采购人要细化评审规则,尤其是要细化对于非预留项目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则,在价格扣除方面,也要在预算范围内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提高价格扣除比例至20%,最大程度将利好政策传导给中小企业。
三是在采购实施计划中科学精准划分采购包。《措施》强调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因此,在采购实施计划中,对采购工程量大、供应商可平行作业等项目,采购人要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度量、精准划分采购包,要从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帮扶中小企业参与到更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来。
四是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上允许联合体投标并鼓励大企业分包。《措施》强调要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联合体投标或者分包,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分散、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采购人需在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设定上,允许中小企业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并鼓励大企业将工程量大的项目在合法范围内分包部分项目给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提高中小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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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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