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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6-11 00:04: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吗

■ 刘燕

问题

供应商A参加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投标。供应商A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由注册在境外的大型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供应商可以被划定为小型企业,但是,供应商A可以享受我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分析

笔者认为,若供应商A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理由如下:

第一,《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因此,供应商A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另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供应商A属于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确定的小型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答复,《办法》第二条所称“大企业”为我国境内的大型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未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港澳台企业视同境外企业。供应商A的控股公司注册在境外,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也不是其中所指的“大企业”。

因此,供应商A与我国境内的其他“大企业”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供应商A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这样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经了解,供应商A符合这样的条件,其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A亦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供应商A符合前述相关条件并出具了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可以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作者单位: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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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5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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