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的判定是关键
【“文”有灵犀】
资金来源的判定是关键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上文已经对政府采购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采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对象,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实践中,第一、第三个条件较容易判断,难点就在于资金来源的判定。
上文以公益性医院的采购为例,强调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观点。实际上,《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5期刊登的《医院采购案被上诉 资金界定成关键》一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也阐述过这一观点。
该案件情况是这样的:Q县人民医院采购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该项目历经供应商质疑、投诉、法院一审,最后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一并撤销此前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要求Q县财政局于法定期限内对相关投诉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终审判决。对于实践中存在的Q县人民医院使用应纳入实际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认定上,二审法院同样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院采购案被上诉 资金界定成关键》一文中的司法判例,其中提到的自筹资金与上文所述的自有资金虽有一字之差,但从涵盖内容来看,两者实际上是相同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立医院应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国家要求医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旨在弥补当前公立医院存在的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预算编制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其任何收入均应属于预算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公立医院使用应纳入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此推断,包括A局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取得的防疫捐赠款即便实际未纳入预算管理,使用该捐赠款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防疫物资的行为也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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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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