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
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
■ 丁哲
政府采购投诉中,有一种情况需引起注意,即投诉事项并不复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即可得出投诉不成立的结论,但在之前的质疑环节,由于代理机构(现实中这项工作多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来做)的质疑答复没有针对性,简单草率,难以服人,遂引发质疑供应商的不满,将本可通过质疑阶段解决的矛盾上升为投诉。
质疑答复要有针对性,即对所质疑的事项,答复人务必条分缕析,明辨事实,揭示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在联系,进而得出合乎逻辑的观点,由此使质疑者解除疑惑,心服口服。“以理服人”可谓质疑答复的核心所在。但在现实中,情况很难尽如人意。有的仅罗列事实,没有分析,凭空抛出某条法律,观点的得出较为突兀;有的分析肤浅,事实与法理的关联度不高,观点确立的基础较为薄弱;有的分析不问事实,不着边际,甚至南辕北辙,论证与观点之间不相统属,风牛马不相及。虽然表现形式不一,但共同点都是答复本身没有针对性。没有针对性的质疑答复缺少事实与法理之间的关系阐述,本来应当互为依存的两者犹如并行的双轨,各自独立,难以产生交集,更不能够彼此印证了。
质疑答复的过程,其实就是论证的过程。一般而言,这个过程,包含着破与立两个方面。破者,批驳对方之观点也,立者,确立己方之观点也。但破与立并不是一分为二、泾渭分明的,更多的时候,是驳倒了对方的观点,己方的观点也就成立了。当然,针对不同的质疑内容,有时在驳倒对方观点的同时,需要对己方的观点做一些更为深入细致的说明,由此使己方的观点更明确,立论的基础更扎实。
破也好,立好也,靠的不是语大声高,言辞激切,而是在认定质疑内容确实存在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援引法理,通过逻辑分析,构架起事实与法律相互衔接的桥梁。也就是说,一份合格的质疑答复,必然是事实、法理与逻辑相结合的产物,其结合程度的深浅高下决定了质疑答复的内在质量。由此,事实与法理的契合无间,逻辑脉络的清晰连贯便构成了有针对性质疑答复的基本特征。
质疑答复没有针对性,关键因素在答复人。答复人或者是工作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或者是对政府采购法律的掌握不够精准,面对质疑内容,不知援引何种法律条文;或者是逻辑思考与语言文字的修养不足,致使下笔滞涩,意旨难明。无论原因为何,代理机构都应当从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质疑事项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应对,切不可因懒惰懈怠而有“传球”心理,草草应付,敷衍塞责,致使本应止步于质疑答复的问题,升级为投诉,将球抛给监管部门。而监管部门则应从优胜劣汰、去粗存精的角度出发,将质疑答复作为考核代理机构的指标之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要素之一,由此倒逼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勤练内功,提高执业竞争力,这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与效率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
小编有话说
当前,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一方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担起责任,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让每一份质疑都能够有所“归宿”;另一方面,供应商也不能“滥诉”,徒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工作负担。
小编在这里特别提醒供应商,质疑要遵循这项条件,即供应商只有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质疑。其中,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只能是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只能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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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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