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分不一致要少数服从多数吗
【有问有答】
客观分不一致要少数服从多数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在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中,评标报告签署前,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还是必须按照“客观分应一致”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如暂停评审、行政裁决等?
回答
客观分应当一致,这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项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对此,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蒋守华认为,评标报告签署前,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情形,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当场修改评标结果。
另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属于应当共同认定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客观分应当评分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是需要修改的,因此,客观分属于应当共同认定的事项,如果不一致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
在蒋守华看来,如果评标专家拒不修改,财政部门可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二条,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并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过,这种情形很少发生。”某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就像问题中案例所反映的,如果少数派坚持己见,并且有充分理由的话,那代理机构一般会建议其保留意见,并让评标专家把意见写在评标报告上。但暂停评审和行政裁决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这种情况下,可以让评标专家们充分交流,通过充分的交流,少数也许就变成了多数。”该名负责人还说。
此外,有受访者还延伸分析了一种情况,即评标报告签署后,代理机构发现了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的情形,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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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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