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黑名单”里的变与不变
八年“黑名单”里的变与不变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8年前,“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应运而生,由于其揭示的是一些不法行为,所以,业内又把它俗称为“黑名单”。
8年来,“黑名单”在变与不变中履行着自己的使命。时代日新月异,“入黑主体”的数量在增加,种类在增多,而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拒签合同这三类违法失信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市场主体“入黑”的“重灾区”。
变与不变的背后,是政府采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的初衷,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变化中的违法失信记录
提起“黑名单”,还要从8年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谈起。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2014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现在,打开中国政府采购网,在其左边栏的第二条就可以找到“黑名单”。自该专栏开辟以来,其中的违法失信记录数量呈现出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从2017年到2021年,“黑名单”里的违法失信记录分别为277条、344条、473条、425条、567条,5年间,增长了1倍多。
除了数量上的增加,违法失信主体也越来越多元。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都曾位列其中,此外,记者还发现,“成都市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绥化市北林区迎春办公设备经销站”“黎川县应急粮油保障配送中心”“绩溪黄山铝材经营部”“开县科良仪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北区翠研办公用品经营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单位也曾“榜上有名”。
另外,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入黑”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甄别。
对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违法记录的增加以及违法主体的多元化,说明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
“财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范围,识别和发现更多更复杂的违法情形,需要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建立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不同主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后果。随着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将成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共同的信条。”赵路说。
屡教不改的“前三强”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连续8年的统计,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拒签合同每年都是违法失信原因的“前三甲”。这不禁让人倍感疑惑,“黑名单”年年有,为何原因没变化?
对此,许多从业者有着相近的认识,他们认为,高风险、高收益是绝大多数违法失信主体愿意“以身试法”的主要原因。
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不惧“入黑”,仍然去碰触采购底线、红线,是因为相对于供应商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这三种行为操作便捷,花费的成本相对较低。
之所以屡教不改,山东省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翟海霖认为,是因为采购利益的驱使。
据了解,采购金额越大,供应商的投标欲望就越大。面对一块“大蛋糕”,供应商都想吃到,可“动筷”之前,还需要准备一些工具,这就让有些供应商忙活起来了。他们或许苦于资质不够无法投标,就心存侥幸心理,造假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投标,认为只要评审不仔细,就可以蒙混过关;或许担忧自己的业绩太少甚至没有,拿不到满分,抑或是为增加中标率,就想到找几个陪标的“队友”帮忙。
以供应商串通投标为例,一些采购项目存在“量身定做”的情况,采购人的“定向”供应商为了顺利中标以及避免流标,往往会找到其他供应商来“打配合”,提前约定哪个供应商中标,提前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再比如,在拒签合同的情形中,供应商对自身履约能力、产品成本变化、市场风险等因素缺乏判断,尤其是低价投标、中标利润较低的项目,供应商出于对利益的考量,容易心生拒签合同的念头。
不过,在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曹庆峰看来,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处罚力度不够。比如,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的设立越来越便捷,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其他市场主体来规避“禁赛”这一处罚。
“当然,供应商可能有一些难言之隐,如,迫于各方的压力等。”某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但这并不能成为相关主体违法失信的理由。
此外,在信息技术相当发达的今天,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的捕捉和统计也变得越来越方便。在传统的纸质评标中,人工评审不太容易发现围标串标等行为,但随着交易系统技术的不断升级,技术的加持给了围标串标企业当头一棒。比如,某地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IP地址识别、特征码比对和标书雷同性分析、清单对比等预警功能,运用电子化手段,能够有效提示多份投标文件由一台计算机制作、同一IP地址上传、标书内容大量雷同等情况,对交易过程实行技术性预警,及时发现不良交易行为。
刀刃向内的改革举措
三大“入黑”行为为何年年“称霸榜单”?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不禁反问道:“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是什么因素催生了这些行为?”
举个例子,一家乙级代理机构有能力代理一些项目,这一点他自己是清楚明了的,可有关规定却要求某项目必须由甲级代理机构代理,于是,该乙级代理机构努力申请办理甲级资质,但在注册资金、专职人员等要求下望而却步。最终,这家代理机构铤而走险,提供了虚假材料。
还有从业人员反映道:“一些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繁冗复杂,超出了供应商的能力范围,有些供应商冒险提供虚假材料。”
要想改变,唯有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
事实上,近年来,财政部在这方面作了诸多努力。比如,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违法供应商的罚款金额作了新的规定,最低10万元,最高200万元,这大大提升了震慑力。
在法律层面,翟海霖建议,进一步加大供应商惩罚力度,提升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提高供应商的违法成本。对“上榜者”,不管是采取增加罚金还是延长“禁赛”时长,总之,要让这些供应商一想到违法违规后续的处罚措施就内心犯怵,不敢违法。
此外,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修订,加大行业监督力度,对政府采购领域资质、业绩进行公示等,成为了业界共同的心声。
不过,在更多人看来,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采购各方的诚信意识,才是“良药”。
只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供应商需满足法定的资格条件,失信供应商联合惩戒机制还有待落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前五项有明确规定内容以外,在其第六项的兜底条款中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属于顶层设计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而《意见》不是行政法规,即便后来出台了相关的联合惩戒机制的相关文件,如《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文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并没有很好落地。
因此,建议加强政府采购法与失信惩戒机制协调的呼声不断。
“‘黑名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对形成良好采购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堪称采购领域的‘清新剂’。但“黑名单”只是工具,不是目的,如何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依然任重而道远。”采访中,很多从业者表达了这样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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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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