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转竞谈后 变高的报价如何处理
【案例看台】
招标转竞谈后 变高的报价如何处理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案例概述
A单位采购项目预算100余万元,公开招标时,仅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故废标。但废标后,A单位已知晓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A单位经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预算价格未变动。谈判报价时,其中一供应商提高报价,紧贴预算价报价,两家供应商报价相差2400元。最后,成交价格高于该供应商原报价近30万元。
争议焦点
公开招标报价、竞争性谈判报价是否应有关联?公开招标报价是否应当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当A单位认为利益受损,是否有解决办法保障其利益?
探讨分析
面对上述情形,采访中,多数观点认为,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二者报价没有必然联系。
财政部在回复网友留言时也肯定了这一说法。但同时表示,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可以将公开招标时报价作为参考。
至于公开招标报价是否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某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这是启用了另外一套采购程序,遵循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公开招标的报价不能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
同时,该工作人员补充说:“案例情况的确可能出现,问题是竞争性谈判是以最低价者中标,和两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从博弈角度想,一般不会出现两家报价如此接近的情况,我觉得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和反常。”
那么,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如何避免案例中报价“异常”情况的发生?
“说实话,没有很好的办法,因为公开招标报价是基于对市场竞争充分的认识所做出的,如果意识到市场竞争不充分,供应商就会有提高报价的动机。即使公开招标失败后再征集一次,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延长采购时间。”上述工作人员说。
不过,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谈判时,让供应商详细说明下报价依据,让专家对报价的合理性严格把关,或许能起到一定作用,抑或在竞争性谈判中增加一轮报价,给供应商些压力。
对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处相关工作人员马妍骅建议,对于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限定再次开标后报价的起始标准。因此,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实践点,希望在采购文件中尽可能明确。
“虽然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两次报价,谈判过程中可以砍价,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供应商意识到项目竞争不充分,最后成交价格基本上与响应文件报价无差别。”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无法避免案例情形,当采购人认为利益受损,是否有办法保障自身利益?
某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供应商最后报价远高于此前公开招标时的报价,则供应商可能涉嫌串通报价。采购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维护自身权益。
延伸思考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等相关制度文件,记者梳理了四个要点:
第一,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其部分项目还需专家论证。根据74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供应商需重新递交响应文件。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既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重新编制谈判文件,那么,供应商也需重新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第四,可能需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虽然74号令对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抽取专家没有作具体要求,但是其第二条规定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故而应符合74号令第七条关于谈判小组的要求。当公开招标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74号令规定时,应当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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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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