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面入手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业内观点】
从三面入手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 赵晔
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我国营商环境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的规模、过程、结果等会对营商环境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从直接影响来看,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为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平台。例如,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其中,支持中小企业的份额比2019年提高了1.4%,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增加,超过全部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50%。此外,政府采购的便利度、公平度、透明度能让企业亲身感知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数量及其活跃程度。从间接影响来看,政府采购的政策效果短期会对供应商的竞争产生影响,长期则会决定国家经济创新、市场的走向,从而影响营商环境的可持续性。总体来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其不仅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还将对其他市场活动形成引领示范作用。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出台了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各项政策,随之各地也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如,安徽省合肥市将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公开性等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山东、海南等多个省区开启了“全省一张网”的建设;上海市、天津市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等。放眼未来,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营造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环境。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整体较好,基本实现了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公开,但也存在信息公开全流程动态监管不足、信息发布不规范、平台用户体验感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环境,需要从建立长效机制、细化公开标准、增强平台用户体验等方面入手。首先,明晰采购相关主体在公开透明方面的责任。主体要涵盖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等,并建立起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其次,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公开透明的标准。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指标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可以通过各类项目的标准化示范模板为政策执行者提供直观的指引。最后,平台建设要以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可获取性、时效性、完整性、可靠性为目标。信息的可获取性应重在增强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方便与便捷,时效性重在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同步,完整性重在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整体性,可靠性重在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精准性,要从多维度目标入手,提高用户的体验感。
第二,营造公平竞争的高效采购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原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在部分地方政府采购中仍然存在市场准入的“歧视待遇”、采购过程中过度干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细化等问题。为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的高效营商环境,要从放开市场准入、简化采购流程及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方面入手。首先,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在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严防额外针对部分供应商设置准入条件的现象发生,从而实现市场主体间的公平。其次,简化采购流程防止过度干预。要保障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以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决定是否自行采购的权利,坚决避免变相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现象的发生。最后,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存量政策文件方面,要加大对原有采购规范性文件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条款审查与清理;在增量政策文件方面,要加强政策出台前的自我审查和源头制止工作;在政策落实方面,要尽快细化与审查相关的具体准则。
第三,营造统一公正的法治采购环境。政府采购的运行过程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规制定和执行的整体质量。从采购程序法来看,目前我国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没有《招标投标法》。因此,从长期来看,应该按照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要求,尽快构建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从短期来看,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质疑投诉、法律责任等方面应实行相同的规则,从而降低采购执行的成本。从采购质疑投诉制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在性质定位、程序细化、责任明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质疑投诉既是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行为,也是供应商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定位上,应从供应商如何能快速且便捷地提出质疑投诉的角度来完善制度设计;在细节上,要对存在争议的地方、投诉处理审理原则不一致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在实现方式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手段实现质疑投诉的便利化,同时也要提升质疑投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效能。
(作者系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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