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睹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优势
一睹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优势
■ 吴振全
财政部日前颁布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明确了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即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110号令指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政府采购活动,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总体效能,促进了政府采购交易的健康发展,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性”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特性之一,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需要秉持“两阶段思想”。所谓“两阶段思想”是指将某一具体任务分解为两阶段实施推进,借助两阶段工作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并通过一系列具体工作实现一体化的任务目标。这是一种循序渐进并逐步明细的思想,是一种通过分解并逐步形成合力的思想。分阶段循序推进,有效满足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两阶段思想”应用的具体体现。该方式将政府采购活动分为两阶段,并通过在每阶段实现完整的优选过程和有效关联,进而实现一体化优选成效。
通过两阶段联动协同,实现优选的彻底性。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的第一阶段,就对第二阶段中有关采购合同授予、优选限价确定、需求标准制定、供应商方式确定、产品升级换代要求、用户反馈与评价机制建立等做出考虑。第一阶段就已对大部分采购优选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安排,使得第二阶段优选与第一阶段保持协同,有效确保了采购优选的彻底性。
不同阶段主体分工不同,强化了优选功能。在组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作为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的组织主体,一般由采购人作为第二阶段授予采购合同的主体。两阶段区分不同主体优选的目的与分工,大大强化了政府采购优选的功能。
第一阶段完成实质缔约,增强了优选效能。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的第一阶段,通过对技术、经济及管理等要素的比较,完成了更深层、更实质的优选过程,为第二阶段授予采购合同创造了条件。第二阶段优选实现了对第一阶段的补充与递进效果,减轻了第二阶段优选负担,使第二阶段优选更加明确,展现出较为强大的政府采购优选效能。
允许非入围供应商签约,加大了优选力度。11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该机制克服了不充分的入围竞争,使得优选范围得以开放,打破了传统闭环竞争的局限,加大了政府采购优选的力度。
对供应商实施动态管理,提升了优选品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第一阶段就建立了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于入围供应商的履约反馈与评价,为第二阶段选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参考。这种动态履约管理的思想有效激发了入围供应商的积极性与活力,大大提升了政府采购优选的品质。
封闭与开放互补,确保了优选稳定性。110号令第十条规定:“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110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对于采用封闭框架协议方式的,需要明确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做法。有别于其他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允许交易主体退出优选程序以及补充入围供应商进入优选范围,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优选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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