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有误但非故意所为,怎么办
【有问有答】
数据有误但非故意所为,怎么办
■ 本报见习记者 张舒慧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如果制造商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了虚假数据,在投标供应商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提供这种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回答
采访中,一方观点认为,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
“政府采购是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认为,即使相关数据是制造商提供的,投标供应商也应尽到审核义务,而不能把这个审核义务交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
另一方观点认为,如果虚假数据与投标密切相关并且会对评审产生影响,那么,问题中的情形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如果提供的虚假数据与投标无关,也不会对评审产生影响,那么,投标供应商不具备谋取中标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比如,对于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的材料数据,投标供应商提供了且是虚假的,该行为对评审不产生影响,即投标供应商不具备谋取中标的动机。再比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具备至少大专以上学历,投标供应商项目经理本身就具备真实的大专毕业证且已经提供,但是其另外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本科毕业证。其提供的大专毕业证已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本科毕业证并不会额外得分,因此,该供应商不具备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举例说。
此外,面对问题中的情形,是否应给予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要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蒋守华认为,鉴于投标供应商不存在主观故意,可在处罚力度上酌情减轻。
记者发现,不少省份发布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中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都倾向于处罚,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情节及裁量幅度。例如,《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明确,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非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根据其是否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是否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提供,再决定裁量幅度。
不过,有受访者表示:“如果投标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主观故意的话,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当投标供应商能证明数据是由第三方造假后提供的,而且也确实没有办法能核实数据真实性,则可以表明投标供应商没有主观故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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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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