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六)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六)
12.1.2 货物物流要求
为了避免货物运输不必要的延迟,必须考虑以下物流要求:包装方式、货物标签和运输标志、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路线、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货物保险、运输单据、货物接收、滞期费、仓储费、停车费天数、目的地卸货、原产国和目的国的特殊进(出)口限制。
12.2 包装和标签
12.2.1 包装
包装由货物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的气候条件、目的地和当地法律决定。还须考虑包装的耐用性、尺寸和重量,道路轴重限制和浅水港的最大船舶吃水深度,最终目的地和运输途中的气候条件,以确保包装能够经受住高温、低温、雨水、潮湿、发霉、灰尘、盐水喷雾等。此外,对于有恒温要求的货物,必须使用监控器、冷链设备和空运。
如果使用集装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尽量只装运整箱货柜,因为运费通常是按每箱计算,而不是按内容物的重量(体积)计算,除非超过了总许可载荷。如果任何货物在任何过境点遇到清关问题,使用 LCL(拼箱)货柜来整合来自不同客户的货物会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面临被盗和延误的风险。此外,小批货物在等待集装箱装满的过程中有延误的风险。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包装和运输说明是规定货物如何包装和装运以及装运时通知谁的文件。其中列出了清关和付款所需的所有单据。包装和运输说明必须作为附件附在所有采购订单上,并包括针对所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包装和运输说明。
包装和运输说明可包含对更具可持续性的包装解决方案的要求,例如:可回收包装的含量百分比,根据ISO11469,按材料类型识别大于25g的塑料零件;可回收包装的含量百分比;回收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方案;不含PVC的包装;非故意添加到任何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重金属。
12.2.2 标签和运输标志
为了便于运输途中货物的识别和搬运,必须指示供应商在所有包装上提供运输标志。该标志应包括:收货人名称、目的地、卸货港、项目标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订单号、箱号、任何特殊搬运说明。不建议列出包装内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盗窃的风险。
12.3 装运和运输
12.3.1 运输方式
采用四种基本的货运方式,单独或结合使用:海运、铁路、公路和空运。在选择运输方式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考虑经济因素、效率和环境影响。海运通常是价格最低的运输方式。在某些情况下,空运的费用可能是海运的20倍。应权衡时间和财政资源等操作参数,以确定运输方式。采购官员应根据以下标准列出运输偏好的优先顺序:满足交付需求的最便宜的运输工具;转运点数量最少的行程安排;通过首选转运点和海关的运输;尽可能使用专门的货运代理,最好是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联合国长期协议下的;使用在社会和环境影响管理方面有已验证的良好业绩记录的货运代理;避免空运,除非必要,例如,紧急情况,或者需要冷链时,或者若空运运费低于货物成本的25%;可持续性要求:作为基本规则,碳密集程度最高的运输方式为空运,之后是公路运输,然后是海运和铁路运输;如果涉及危险货物,则通过陆路或海路运输。最后,采购官员应就所有技术上可行的解决方案列出一个优先级列表。若优先解决方案在预定义的预算框架范围内,则应执行该计划。若最佳解决方案不在框架范围内,或者没有可行的解决方案,采购官员应将现有方案提交给申请业务部门并要求作出决定。
12.3.2 货运代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供应商与货运代理人(也称为货运代理、代理人或货运经纪人)签订合同,办理货运手续和业务。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人员无法亲自到场进行及时清关和收取容易丢失或被盗的货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还可以雇用货运代理人接收货物。由于货运代理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使用合适的货运代理可以降低采购操作的风险。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确保各货运代理人有运输过程中放行货物所需的所有单据。
12.3.3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出版的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术语。是一套由三个字母组成的术语,定义销售合同下买方和卖方有关货物交付的义务、成本和风险。因此,国际贸易术语不规定所有权的转让或其他合同事宜。2010国际贸易术语应作为合同通用条款中包含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货物合同的准则。对适用于指定采购活动的具体国际贸易术语的引用应在招标文件和后续合同中明确注明。国际贸易术语必须始终提及指定地点(城市、国家等),例如“CPT(运费付至)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市”。
2010国际贸易术语包括: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IF)、运费保险费付至(CIP)、运费付至(CPT)、终点站交货(DAT)、目的地交货(DAP)、完税后交货(DDP)。
12.3.4 货运单据
完整、正确的货运单据对于及时交货而言至关重要。供应商需要货运单据将货物从其场地搬走,并从卖方那里获得付款。货运代理需要货运单据来签订运输合同,收货人需要货运单据在货到时提出索赔,收货人或通知方需要货运单据来办理清关。运输的各个阶段均会生成单据,设备一到国内可能就需要这些单据,例如:登记车辆或无线电设备。货运单据的内容取决于所运货物的类型、运输工具、货物运输责任方(货运代理、供应商等)以及接收国的任何特殊要求。
虽然所需的装运文件因情况而异,但每批装运都应有装运内容物、内容物的重量和体积、货物原产地、货物价格和货物运输证明的书面记录。
常用货运单据包括:第一,提单(海运)或运单(其他运输方式)。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待运货物的证据,也是货物已经按规定装运的证据。它还具有记录指定货物所有权的独特特征(所有权文件)。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显示货物如何装运以及何时到达。标准做法是有三份原始提单,一份是收货人在货物清关时使用。重要的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其余两份原件。第二,商业发票和形式发票对货物予以说明并显示其价值。第三,装箱单说明内容物、包装单位总数、标志、重量和体积。第四,原产地证书显示货物的原产国或制造国,且总是由当地商会签发。第五,原产地证书通常在进口时需要,也用于统计。第六,如果货物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仓库装运或实物捐赠,礼品收据将取代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形式发票或礼品收据证明货物的价值。第七,使用货运代理时需要的附加文件:货运代理的收货证明。它是供应商将货物移交给货运代理的证明;可能需要证明质量的大量证书。供应商或货运代理人(具体取决于运输组织者)负责合并所有所需的货运单据,并应根据指示将一套原始单据快递给收货人,将其余两套单据快递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单位。采购官员必须核对所有单据内的所有信息是否正确、一致。另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确保收货人已经收到这些单据。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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