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公共采购等方面营商环境亟待改善
【业内观点】
《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1/2022》认为
欧盟在公共采购等方面营商环境亟待改善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日前发布了《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1/2022》(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2021年,欧盟保护主义加码,营商环境主要存在五大问题,这些问题给在欧盟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公共采购审查、外国补贴审查以及外资审查三个方面提高市场准入壁垒的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自由化原则。
问题一,公共采购审查、外资审查、外国补贴审查三方面提高了市场准入壁垒,影响欧盟营商环境。
2021年12月1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对“国际采购文书”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提案的决议。“国际采购文书”提出,对尚未与欧盟达成国际采购协定的第三国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市场实施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对第三国完全关闭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可能性。
2021年以来,欧盟及成员国出台或调整的外资审查制度涉及敏感行业范围更广、触发审查门槛更低、政府自由裁量权更大,提高了外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前置成本与合规成本。58.97%的受访企业认为,外资审查给其赴欧投资及在欧洲运营带来负面影响。
2021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非欧盟成员国补贴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报告认为,《条例草案》过度解读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忽视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将企业通过市场化行为获取的支持错误地定位为不合理补贴,构成对国有企业的歧视,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调查显示,87.55%的受访企业表示《条例草案》对“外国补贴”的定义过于宽泛。
52.48%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提出的上述措施扩大了外国企业参与欧盟市场的贸易壁垒。
问题二,在欧中资企业在执法层面面临的歧视有增无减。
调查显示,37.92%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对中资企业执法不公平,该比例比上一年度调查上升了6.3个百分点。企业反映,欧盟在公共采购资质预审环节针对欧盟企业量身定制入围标准,在中资企业中标后采取拖延、不授标的方式逼迫企业主动放弃,或者中标后仍要求中资企业提交各种资质证明、认证证书,拉长项目周期等,使得中资企业越来越难以获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调查显示,2021年仅有7.72%的受访企业参与了欧盟公共采购项目。
问题三,欧盟及成员国以人权为名行保护主义之实,违反WTO非歧视原则。
欧洲议会通过涉疆决议、《企业尽职调查和企业责任法案》、新的对华战略等,罔顾事实真相,诋毁中国新疆人权状况,将人权问题同贸易和投资议题挂钩,要求欧盟企业对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进行包括强迫劳动在内的人权和环保尽职调查。部分欧盟企业和机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抵制新疆产品,还有部分欧盟企业在和中国企业合作时要求出具“不涉疆证明”,是对新疆企业和新疆产品的严重歧视,不仅影响中国企业供应链伙伴的选择,更损害了新疆居民的劳动就业权和民生福祉。
问题四,欧盟以疫情为名行保护主义之实,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
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受访企业表示欧盟在优惠政策的实施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不能一视同仁,仅有14.38%的受访企业同欧盟本土企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28.52%的受访企业表示2021年欧盟应对疫情表现较差,该比例比上一年度调查提升了8.76个百分点。
问题五,欧盟因为保护主义、准入壁垒提高、歧视性执法等原因,营商环境出现退步。
调查显示,27.18%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营商环境比上一年恶化,该比例较上一年度调查增加了0.28个百分点。欧洲议会冻结《中欧投资协定》批准程序,损害了双方企业的投资利益,32.01%的受访企业表示欧盟冻结中欧投资协定阻碍了其对欧盟投资计划。同时,受访企业认为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是营商环境最好的五个欧盟成员国,企业对立陶宛的营商环境评价最低。
基于上述问题,《报告》对欧盟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十条建议:一是继续坚定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的立场;二是尽快重启中欧投资协定批准程序;三是放宽外资进入欧盟市场的限制;四是谨慎使用外国补贴审查工具;五是保障中资企业公平参与公共采购;六是停止对中国新疆企业和新疆产品的歧视;七是停止对中国通讯企业的打压;八是尽快推动与中国碳定价制度互认;九是从执法层面公平对待中资企业;十是加强疫情防控提供健康安全营商环境。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1月,中欧双边货物贸易总额为7476.33亿美元,同比增长29.2%。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21年1至9月,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49.9亿美元,增长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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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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