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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履约验收与绩效评价 为营养餐保驾护航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1-06 20:09: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落实履约验收与绩效评价 为营养餐保驾护航

■ 张泽明

日前,河南某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将政府采购推到风口浪尖。有人质疑营养餐采购项目存在程序瑕疵,有人甚至将质疑上升到采购制度层面。但笔者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仅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绩效考核落实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程序是否瑕疵尚不确定

对于营养餐项目程序存在瑕疵的一些质疑,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质疑1,为什么中标企业是北京而非河南本地的?该问题不合理之处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以地域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供应商只要可提供本地化的优质服务,那么,其中标就无可指摘。

质疑2,中标公司曾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按照该项目发布的中标公告,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此外,在国家力推信用修复的当下,不以有色眼镜看待“已改过”的供应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平非歧视原则。

质疑3,该项目采购需求不明确,教育体育局招标剥夺了学校的采购权。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网站了解到, 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由教育体育局统一为若干个中小学集中采购营养餐。理论上,集中带量采购可凭借规模效应降低服务价格。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为教育体育局而不是学校并无不妥。采购需求方面,笔者查阅了项目的招标文件,文件从如何提升餐饮服务角度出发,对运营方案、人员配置、饭食质量等多方面提出需求。此外,还规定了食材成本不能低于报价的75%。笔者认为,这样的采购需求不能算“不明确”。

关于其他细节质疑,如,供餐服务期是否可以是三年?两次变更公告是否合法等,均与质疑者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有关,此处不一一赘述。而关于程序中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目前仍在调查中。

未有效履约验收是诱因

按照该中学校长的说法,他曾把配餐公司第一周的饭菜拍照发给了教育体育局的有关领导,但该领导表示照片不能反映问题,且该领导还称,接到校长反映饭菜质量问题后,已要求配餐公司进行整改。根据上述信息,笔者认为,该项目的症结首先归根为履约验收不到位。校长应先向教育体育局提出更换送餐企业的申请,然后由教育体育局再向县级领导小组申请更换中标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的规定,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205号文还对采购人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程序、出具验收书、验收资料存档备查等明确提出要求。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教育体育局作为采购人没有完善的验收方案。校长(使用方)反馈饭菜质量有问题时,属于实质履约验收。但此时,采购人并没有按照205号文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处理。此外,该项目对合同解除也有约定。即,必要时可启动家长评议,满意率连续3次低于70%,则取消中标人经营权;中标人出现食品安全隐患造成师生食物中毒,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若上级管理部门给予甲方管理者行政处分,甲方可解除合同。

经有关部门事后调查发现,中标的配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即开始送餐,厨师未按合同要求取得厨师证。如果采购人严格落实履约验收,学生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前,教育体育局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暂停配餐公司服务并解除合同。应该说,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换”配餐公司的法理基础,采购合同也基本保障了“换”的路径。之所以出现“换不动”的呼声,本质上还是采购人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程序,校长“换”的呼吁没有及时转化成采购人“换”的动力。

应关注绩效评价

如果说履约验收不到位是此次学生集体中毒事件的直接诱因,那么,由此得出的经验,便是政府采购应当严格落实绩效评价,其中直接使用者的评价,即单位自评尤为关键。

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从绩效评价操作看,单位自评的准确性是绩效评价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真实有效的单位自评,不仅能有效自检出问题,还能为后续部门评价、财政绩效评价提供基本依据。然而,实践中,某些单位的自评存在走过场、使用人评价参与度不高、使用者感受不受重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单位自评的效果。

对于与本项目类似的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财政部门出台相关规定:鼓励采购单位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权重;对采购单位的绩效自评进行排名考核,以外部压力推动采购单位正确看待绩效自评;鼓励采购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平台的建设。其中,要求自评平台至少满足4个基本条件:一是确保评价人的匿名性,二是确保评价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三是确保自评的广泛性,四是确保绩效自评的结果运用。

此外,建议相关部门适时指导采购单位进行绩效自评的细化工作。比如,要求采购单位建立自评制度并进行监督,确保自评可操作性强。按照205号文的精神,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这样的分期考核也是绩效自评的有力依据。对于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自评,建议有关部门明确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评价的具体时间,以方便操作。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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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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