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小隔板阻隔了评审的初心
【实务探讨】
莫让小隔板阻隔了评审的初心
——由某地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设置小隔板引发的思考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在某地政府采购评审现场,专家面前多了一个新奇的装置——小隔板。当专家们的客观评分出现不一致时,小隔板就会降下来,让专家们相互讨论。
独立评审是对专家的基本要求,小隔板的设计旨在抑制专家们交流讨论的内在冲动,避免有人发表倾向性言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小隔板真的能担当大任吗?诸多业内人士纷纷摇头,表示不太赞同。
隔板形同虚设
“加装隔板完全没有必要。”作为一名“久经沙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智彦给出了直截了当的观点。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需要共同认定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而客观打分项出现问题时,往往需要专家共同认定并给予一致分数。
据介绍,客观分本来就具有唯一性,最终的打分结果应当一致。如果打分出现差异,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专家不够细心,未能找到相关文件。少数情况是因为认知偏差,这时就需要专家们讨论,统一认识。
“其实,有没有隔板,最终还是一个样。”周智彦说。
“这又不是在打桥牌游戏,没有必要设置隔板。”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强调了政府采购评审的严肃性。
不支持这种做法的还有政府采购法律专家沈德能,他建议,对评审专家实施完全的物理隔离。
物理隔离方式,是指将随机抽取的专家请到现场,暂时没收专家的通讯工具,让其到指定的地方,一般是独立的房间,按具体要求单独对响应文件进行逐一评审。
“但专家们之间的讨论还是很有必要的。”物理隔离方式同样遭到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反对。
讨论也有作为
评审现场,专家该不该讨论?面对这一问题,受访对象给出了“一边倒”的答案。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给出了一番见解。他认为,专家在评审时讨论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立法本意。
具体而言,一方面,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办法》,都未提出对评审专家实行“禁言”,甚至进行隔离的要求;另一方面,现行立法对于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规范,是将评审专家视为一个整体,保障他们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依法实施评审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评审专家之间的沟通商议,不侵犯法律所要保护的相关权益。
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讨论也有利于评审的顺利进行以及采购结果的最终实现。
对此,裴育总结了三大好处。即有利于发挥专家的专业性,使专家达成共识,纠正评审时的不当之处。
在发挥专家专业性方面,术业有专攻,尤其是在工程、医学等领域,专业区分度很高,而参与评审的专家往往是不同类别的专家,有必要就采购标的的主要性能,请有关到场专家予以解释或说明,以便于其他专家理解和后期打分。在达成共识方面,即使是同一领域专家,针对关键指标也会存在理解差异,通过现场讨论可以达成共识,有利于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进。在纠偏方面,不同领域专家可以通过讨论进一步明晰评分指标、权重和打分规则等,甚至可以针对评审不合理之处予以必要的调整与优化。
“当然这种调整需要遵循相应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裴育补充说。
“是的,‘单打独斗’也有它的问题。我倒是更倾向于大家都讨论讨论,还能纠正评分中的不当之处。”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姜爱华很赞同专家适度讨论的做法。
“无论是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本身的理解,还是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判,对认知模糊之处进行商议,形成统一认识,有利于更好实现评审目的,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成协中说。
在很多人眼中,评审是一种集体行为、组织行为,而非一种个人行为。虽然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是,“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在评审环节同样重要, 这也是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存在的原因之一。
对于物理隔离,周智彦表示,不接触、不谋面,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很难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评审并非终点
评审是政府采购的重要节点,而非终点。如何规范专家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终极目的,一直是业内广泛讨论的话题。
面对这一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印铁军反问道:“举个例子,院士组成的评审小组会比本科生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得更准确吗?”
“答案是未必。”印铁军表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和标准比专家评审更重要,如果这些内容设置得足够细化、标准化,谁来评都差不多。采购结果不是评出来的,特别是对那些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很多受访对象认为,一味地探讨专家该怎么评审没有太大意义。实际上,对于那些需求复杂特殊、主观评审更具优势的项目,专家能发挥更大作用,专家们之间的讨论将会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多年来,个别专家有失道德操守的行为“搅浑”了整个队伍,抹黑了评审专家的“金字招牌”。有观点分析认为,正是因为对专家的不信任,才导致隔板、物理隔离等防范措施的出现。
对此,周智彦建议,对评审专家要有起码的信任,对某些未“独立评审”或其他违规的专家要加强教育、管理,甚至处罚。但也不能简单粗暴,以堵代疏、以罚代管。
此外,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裴育建议,在数字技术如此发达的当下,如果不是涉密项目,完全可以采取线上评标方式。
“和众多电子化应用一样,电子评标既能提高评标效率,又能节省专家往返的时间等成本。同时,可以在较大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共享专家资源。当线上评标出现争议时,比如,一些重要的项目需要两阶段评标,又无法通过线上评标替代现场评标时,可以通过必要的现场评标方式予以解决。”裴育说。
小隔板隔开的不仅是专家们之间的交流,更是政府采购的评审初心。无论是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还是判断供应商是否按合同履约验收,专家们对专业问题共同研究,才是真正对采购项目负责、对采购人负责,与专家独立评审并不矛盾。“在明确、清晰的采购需求和评审细则之下,为采购人选出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更优的供应商,才是政府采购评审的初心。”印铁军表示。
小编有话说
此篇报道争议的焦点在于,专家评审时该不该进行讨论。对于这一问题,小编想提醒的是:不能非黑即白地看待专家讨论现象,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情况,对于那些需求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采购,采购文件如果能将打分细则标准化,尤其是客观分,专家讨论自然没有必要。如果客观分出现不一致,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专家的水平不足。但是对于那些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专家讨论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要辨别专家发言的内容。当专家发表的内容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时,工作人员应站出来制止。
最后,要尊重专家的意见。对于专家队伍的素质问题,不能以偏概全,给所有专家都夹上刻板的“规则枷锁”。当然,为了解决那些广为诟病的专家问题,也希望出台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小编想强调一点,事实上,需求复杂的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也就不能用评标办法去评审。当前,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从源头抓起。将采购需求编制好,后续的评审环节也会更简单,专家可能就无需再进行讨论。
文章中的观点也并非最准确的答案,采写中,小编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如果读者有不同意见,欢迎您撰写成稿投至本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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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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