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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虚高”报价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11-29 19:20: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如何处理“虚高”报价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某业内人士发来询问:在一非法定招标项目中,有供应商报价(单价)高得离谱,且不属于计算错误,纯属报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该给投标人澄清降价的机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允许其修改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有利。如果不允许,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回答

采访中,一方观点认为,面对问题中的情形,不能允许该供应商修改报价。

“如果能够允许其修正报价,那就没有什么要约条件是不可修正的。”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认为,报价是要约的最核心条件,而招标的本质就是以确定的条件比选要约。如果允许供应商修改报价,这样做就不是招标了,只能称之为谈判或协商。

“不论是否为法定招标项目,只要是参照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招标,都不应当给予法定条件之外的优惠。这样的报价存在严重的市场偏离,应当做‘不通过价格评审’处理。”彭时明还说。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赵鸿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报价的高低本质上是市场竞争的结果,高与低只是一个相对值。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编制错误的后果承担责任,采购人也应对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负责。

另一方观点认为,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允许供应商进行报价修正。

在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蒋守华看来,问题中的情形属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情形。

“数字符号也应界定为文字。鉴于该投标人填报的单价高出市场价格好多倍,很可能超出预算或控制价,已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给投标人澄清机会。但投标人在澄清时必须说明填写错误的原因和澄清补正的理由,以便判断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不是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蒋守华解释说。

此外,有受访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即如果允许其修改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有利。该受访者猜测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如果采购人发现了可能获取更多利益的漏洞,希望通过漏洞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在法律不允许修改的情形下,该思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有业内人士建议,公布单价控制价等。

“如果问题确实发生了,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不修改报价的前提下,对报价错误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明确,在接受其项目总价的前提下继续参与评审。”徐赵鸿强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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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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