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走进评审现场 争议四起
实务探讨
律师走进评审现场 争议四起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某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老孟发现,有代理机构邀请律师进入评审现场,美其名曰“律师见证”,并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该现象让老孟“大开眼界”的同时不禁发出疑问:律师见证是什么业务?律师能不能走进评审现场?律师见证该不该收费?
业务本是“正儿八经”
求证中,绝大多数业内人士表示没有听说过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律师见证的。
律师见证业务本身一直存在,只是鲜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告诉记者,律师见证,一般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并没有提及律师见证4个字,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未对律师见证的法律后果及证明效力作出规定,目前,该业务的开展只有《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以遵循。
“但该《细则》是由中华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定的。”张雷锋说,它仅作为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律师见证的效力和其他证人的证明效力从法律上来讲并无区别。
记者查阅《细则》进一步发现,其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承办的见证业务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等。
参照这一规定,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工作人员认为,律师见证更多地体现在合同、转让文书方面,其对于政府采购评审来讲意义不大。
“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律师见证,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该名工作人员说。
把时针拨回到10年前,政府采购中出现过一种与律师见证相似的业务,即公证处公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回忆说,以前有些地方的开标和评标会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我中心最早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是后来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现场的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特别是69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台后,这种公证就逐渐取消了。”王永锋补充说道。
“我从事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很多年了,此前确实出现过公证处公证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现象。”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对记者说,但公证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也很难把握。
律师“进场”遭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现场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
对此,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特别提到了87号令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7号令第六十六条,仅是对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作出的规定,针对其他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相似规定,比如,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明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根据上述规定,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律师属于无关人员,不能进入评审现场。律师进入评审现场于法无据。
张雷锋介绍说,财政部18号令(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以来,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也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了,个人认为,律师现场见证评标是违法的。
王永锋也表示,评审现场邀请律师见证确实违法违规了,律师不属于法定可以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
此外,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汪泳还强调了现场观标与律师见证的区别。他说,只要符合当地具体规则要求和纪律,很多主体有权利进场观标,比如,将评审现场实况转接到外部大厅的大屏幕上,甚至放到互联网上都可以。
“但律师见证不是现场观标的问题,不能偷换概念。”汪泳表示,律师在评审现场进行见证的行为应当被禁止。
“总之,律师进入评审现场进行见证的证明效力具有不确定性且难以应用,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增加了泄密风险。”陈世龙认为。
在很多人看来,律师“进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现实必要性。
“现在评审环节都是全程录音录像,后期还有信用机制作保障,律师见证的意义是什么呢?”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六部经理尹皓反问道。
尹皓还说,随着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采购正在努力从“重中间”向“重两头”的方向发展,中间的评审环节虽至关重要,但让律师见证完全没有必要,这不符合改革方向。
“存在即合理。”采访中,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律师见证走进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果有采购人授权,这样做也未尝不可。”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汪涛认为,对于很多采购人来讲,他们还是很愿意邀请律师见证评审过程的,比如,自己把握不好的地方可以向律师请教,以避免引发后期的质疑投诉等。
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锟。他认为,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从确保采购公正的角度聘请律师提供见证服务的话,这样做未尝不可。
“这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自由意志’范围,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不需要法律的提前授权。”蔡锟进一步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现场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被广为诟病的专家不法不良行为等。当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存在违法情形,要求查看评审现场音像资料时,他们的查阅诉求未必能得到满足。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在少数,有的甚至闹上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录音录像并不足以保障评审现场的公平、公正性,因此,才会催生出律师见证业务。
针对上述两类观点,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表示,从律师履职的角度看,如果程序需要,比如,供应商答复评审委员会质询等,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可以把律师聘用为己方工作人员,此时,律师是可以进入评标现场的。法律所不允许的,是将律师见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引入评标环节。
见证收费惹争议
抛开对律师走进评审现场的疑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的行为受到了众多人的质问。
杭正亚认为,律师见证费由供应商买单,这不仅加重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也是相悖的,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蔡锟认为,不应当向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更不能以未缴纳律师见证费为由排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或降低商务分,因为招标文件的购买都是纯粹成本价出售,更何况现在很多地方的电子招标文件已经不收费了。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要求律师见证作为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没有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
“这种律师见证费的收取是无法可依的。”汪泳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立“凡收费必有法律依据”的原则。
在彭时明看来,此种律师见证业务其实是打着防范某些潜在风险的旗号,却制造了更多、更大的风险。
彭时明表示,政府采购追求的核心目标只有两个:公平和效率。公平是以透明度来实现的,而效率则是由简明的程序和清晰的当事人权责来保障的。一切于法无据的做法都是对政府采购核心目标的践踏。律师见证费背后隐藏的可能是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当然,还有观点认为,如果此种律师见证费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买单,不再转嫁到供应商头上,只要采购人经过内控审批,则应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己买单。谁委托,谁付费,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听完这些业内人士的意见,老孟对“律师见证”现象已心中有数了吧。
小编有话说
政府采购有必要进行公证吗
对于文中提及的公证,我国有专门的公证法对其进行规定。根据该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可以公证的11种情形,具体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
小编发现,公证范围里包括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政府采购的哪些环节可以或有必要进行公证,欢迎读者朋友们各抒己见,并撰写成稿投至本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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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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