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申请加入CPTPP,政府采购要未雨绸缪
我国申请加入CPTPP,政府采购要未雨绸缪
——简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的政府采购
■ 本报记者 昝妍
日前,中国“官宣”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
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刷屏全球热搜。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对中国的申请表示欢迎与支持。
CPTPP是什么?“入群”后对中国有何利弊?下文将从政府采购视角介绍CPTPP框架下的相关内容,并简析加入CPTPP后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CPTPP的由来
CPTPP前身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PP),于2005年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随后,美国、澳大利亚、秘鲁、马来西亚、越南、日本、墨西哥、加拿大等国申请加入TPP。美国因其政治与经济地位,当仁不让地成为TPP群组的“群主”。2016年,这12个国家在新西兰奥克兰市正式签署了TPP协定,TPP协定涵盖关税、投资、竞争政策、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以及绿色增长和劳工保护等多领域。
2017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在就职的首个工作日随即宣布美国退出TPP协定。美国“退群”后,剩下11国将TPP更名为CPTPP,CPTPP继承了TPP的主要条款,同时在日本的推动下,CPTPP对TPP富有争议的条款进行搁置。据CPTPP成员的官方表述,被搁置的条款共22条,大多是TPP谈判时由美国提出的。2017年,11国就CPTPP相关内容达成了框架协定。今年2月,英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6月CPTPP缔约方批准英国开启“入群”进程,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处理谈判事项。
CPTPP框架下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CPTPP共计30章节,其中专设第15章节24条内容,明晰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24条内容依次为定义、范围、例外、总则、过渡性措施、采购信息的公布、意向采购的通知、参加条件、供应商资格、限制性招标、谈判、技术规格、招标文件、期限、投标的处理和合同的授予、合同授予后的信息、信息披露、保证采购实践中的诚信、国内审查、附件的修改和更正、便利中小企业的参加、合作、政府采购委员会、进一步谈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15.8条“参加条件”与第15.24条“进一步谈判”两项内容暂被搁置。业内专家认为:“CPTPP协定中建立政府采购这一章节旨在增强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预防腐败,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条款在缔约国的谈判进程。上述条款的搁置不利于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反腐败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但同时,搁置上述两项条款会降低申请加入CPTTP的谈判难度,促进协定的尽快达成。”
CPTPP中政府采购的内容主要基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CPTPP关于定义、范围、条例外情况、总则、过渡性措施、采购信息的公布等内容基本与2012年修订版的GPA文本保持一致,仅在部分条款中增减了少量内容。具体变化如下:
定义方面,较GPA新增了关于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T)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定义。
范围方面,较GPA增加了缔约方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即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采购实体在开展涵盖采购时遵守本章;任何采购实体不得为规避本章义务而准备或设计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在采购的任何阶段将一项采购安排或分割为多项采购或使用特殊方法估计采购价值;本章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制定新的采购政策、程序或合同方式,只要上述各项与本章不相抵触。
在例外情况方面,删除了GPA中关于国家安全例外的相关表述。
在总则方面,较GPA新增了“电子方式的使用”条款。即,“缔约方应寻求为通过电子方式开展涵盖采购提供机会,包括公布采购信息、通知和招标文件以及接收投标。如通过电子方式开展涵盖采购,采购实体应:(a)保证采购的开展使用可普遍获得且可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互用的信息技术和软件,包括与信息认证和加密相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b)建立和设立保证供应商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的机制,包括参加请求和投标。”
在技术规格方面,较GPA新增了关于政府敏感信息存储要求。即,“为进一步明确,本章无意阻止缔约方或其采购实体制定、采用或适用保护敏感政府信息的技术规格,包括可影响或限制在该缔约方领土之外存储、暂存或处理此类信息的规格。”
增加了第15.18条“保证采购实践中的诚信”的规定。即,“每一缔约方应保证设有刑事或行政措施以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这些措施可包括缔约方宣布对其已确定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的供应商无限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无资格参加该缔约方的采购。每一缔约方还应保证已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可能的限度内消除或管理从事采购或对采购有影响的相关方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此外,还新增了第15.21条“便利中小企业的参加”以及第15.22条“合作”的相关内容。
CPTPP框架下缔约方政府采购承诺情况
在CPTPP第15章的附件15-A中,还包含了A-J十节内容,即十个出价清单。清单内容依次为A节中央政府实体、B节次中央实体、C节其他实体、D节货物,E节服务、F节工程、G节总注释、H节门槛金额调整公式,I节采购信息网站、J节过渡性措施。CPTPP的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主要要素方面基本遵循了GPA的相关规定。如门槛金额单位与GPA一致,使用特别提款权SDR(墨西哥除外,其使用美元。1特别提款权=1.4202美元);服务贸易领域采用了负面清单形式、其中A-G节的内容与GPA的出价清单一致。目前,既是CPTPP成员同时又是GPA成员的国家有5个: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新加坡和澳大利亚。
关于CPTPP各缔约方中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其他实体的货物、服务、工程门槛价详见图表。
申请加入CPTPP对政府采购的要求
TPP时期有关我国是否加入的问题,各方热议就从未间断。去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回应,中国对加入CPTPP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今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两国部长还举行了电话会议,就中方正式申请加入的有关后续工作进行了沟通。
对于我国申请加入CPTPP的事宜,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吴正龙认为,这是中国向世界发出的多重积极信号:第一,中国认可和接受CPTPP的标准,并准备将这些标准付诸实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和国际体系;第二,中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决心坚定。第三,中国认可加入CPTPP将有助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推动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有观点指出,尽管中国积极推进加入GPA的步伐,但截至目前中国仍未加入。另外,中国在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均未包含政府采购规则。与GPA类似,加入CPTPP的国家需要与现有成员国就若干内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是否能按照CPTPP的要求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有一些要解决的困难。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创新产业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后张国平表示:“CPTPP在政府采购方面要求原则上消除国内外企业的差别,要求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和具有竞争力。虽然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有限招标,但这仅限于特定领域的采购。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中国在申请加入CPTPP时,关于政府采购的谈判道路将充满艰险。”
还有专家表示,在我国加入GPA谈判中,GPA成员国高度关注我国国有企业出价问题。CPTPP中也专设一章讨论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问题,要求缔约方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依照商业考虑行事,遵守非歧视原则。因此,厘清我国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行为和国有企业的商业采购行为将是我国加入CPTPP以及更好地对标国际规则须尽早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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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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