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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业能参与政府采购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9-16 18:16: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新成立的企业能参与政府采购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对于当月或刚刚新成立的企业,其尚未拥有缴纳社保和税收的记录,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其承诺自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此,是否应该认定该家企业具有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回答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可以认定其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某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回答道,这也是多数采访对象给出的答案。

对于这一肯定性答案,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解释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只要完成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障登记,就纳入了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的管理。即便实际未到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时间,只要没有拖欠记录,也应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这一问题也可以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回答。”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锟表示,即便是新成立的公司,也具有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因此,即便其并未拥有缴纳社保和税收的记录,也应当认为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否则事实上就构成以成立时间不当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给予歧视待遇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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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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