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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中采购机构改革之路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9-16 16:08: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浅谈集中采购机构改革之路

■ 王念

“采购中心作为本轮改革试点将被取消。”这一非正式消息调动了日常只顾闷头编制采购文件,开评标,交收档案等工作人员的神经。大家纷纷强烈发声:“上一轮改革刚过去几年,采购中心从财政局剥离出来没过多久,新一轮改革又来?上级采购中心都没被取消,况且国家已经下文,明确要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最终,采购中心领导迅速出面说明这一消息是空穴来风,就这样,一场风波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风波虽结束,但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时代浪潮中,集中采购机构究竟路在何方?未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我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身处采购中心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思考。

目前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在担负政府交办的采购工作中“业绩表现”不突出。与社会代理机构相比,集中采购机构时常被“吐槽”采购效率不高、服务体验不好。此外,社会代理机构凭借其灵活的机制更受采购人欢迎。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在新的组织机构中身份尴尬。一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原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或以全额事业单位身份,或以参公身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工作人员来自自收自支单位,且原单位已取消了法人地位。集中采购机构保留了法人地位和身份,成了新组织机构中的“另类”。这一现象也成为新的组织机构进行工作人员部署时的难点工作。另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非盈利事业单位属性,不同于自收自支单位“干的越多、收入越多”,这也使得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处境较为“尴尬”。

继管采分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重大改革之后,集采机构再一次被推到了改革的前沿。笔者认为,与其在安于现状中被改革的浪潮淘汰,不如坦然地面对改革。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已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改革方向指明方向

改革,既要有刀刃向内的决心又要有敢做敢为的勇气。

首先,敢于担当,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方面的研发工作。包括采购需求标准的确定、采购文件范本的制作、采购合同范本的制作、采购业务内控机制的建立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向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申请更多具有标准统一特征的项目,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落实。此外,集中采购项目要签订一对多的委托代理协议。这样,以规模优势体现集中采购的长处,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购买的产品,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些在集中采购机构最近几年对计算机、空调等产品的集中采购项目中均能得到佐证。

其次,勇于竞争,加强从业人员基本技能训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集采机构需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这一竞争机制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形成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集中代理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包含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以及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等。建议激励机制通过参照公务员年终考核奖或事业单位年终绩效奖实现;集中代理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业务量和代理费用收取(或为供应商减税降费额度)取得竞争优势,激励机制参照社会代理机构模式。只要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就会出现人之间的竞争,加强从业人员基本技能训练就成为了唯一选项。

最后,应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体制。要确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融入还是脱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问题非常重要。集中采购机构是参公或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无法定收费权。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大部分由集中采购和具有收费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单位组成,这就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带来机会,可以借用具有收费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身份代理分散采购,为新组织贡献集体成效。如因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特别责任,在收费权上无法突破,则在为供应商减税降费额度方面做出亮点。或者,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脱离,真正实现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可是作为一个“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情况下,是不可能没有主管部门的,能依法成立并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隶属于一级政府,由政府主管或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接受政府采购委员会的领导。

综上,集中采购机构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应以问题为导向,建立竞争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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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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