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亟待突破五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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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亟待突破五大困境
■ 赵晔
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最重要特征的数字经济,已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数字经济正在对产业、社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政府采购作为连接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一座桥梁,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方向。
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是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技术优势嵌入了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在海量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技术将大数据不断转化为政府的判断力与决策力的过程从而推动政府采购能力的提升。这种数字化转型既可以弥补传统采购模式的弊端有效提升采购效率,又有利于监管,为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可能。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以下五大困境亟待破解。
顶层制度设计的困境
政府采购作为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行为,其数字化转型受制于数字政府和政府采购的双重制度设计,但我国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还存在着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
从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来看,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但在数据标准、数据开放、数据安全、数据共享、数据主权等仍缺乏详细的规范;从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来看,虽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数字采购的方向,但在政府采购的各环节如何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挖掘、分析仍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供给上的不足都影响了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因此,一方面要完善数字政府建设层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的边界、标准、原则以及数据资源的采集、传输、存储、利用等;另一方面要健全数字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前需求数据的收集与挖掘、购买项目实施过程中数据的存储与共享、采购绩效数据的监督使用等进行规范化的制度设计。
数据整合的困境
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目标是依托于大数据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的精准识别、科学决策、精准监管与评价从而提升政府采购的效能,而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是政府数据的完备和共享。
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了诸多的数据,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数据、项目数据、监管数据、代理机构数据、供应商资料数据、评审专家数据、采购救济数据、绩效评价(评估)数据及其他资料数据等,这些数据目前分别沉淀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民调机构等主体中,出现了数据割裂、数据孤岛的现象。因此,要在完备采购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一方面,在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的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将政府采购数据所涉及的部门全部纳入到这个数据平台中,从而便于政府采购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之间建立采购数据资源的对接与共享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政府发布的购买服务数据可以向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开放,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过程执行性数据可以向政府与社会公众开放,而服务对象对于公共服务需求数据和服务满意度数据可以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及时反馈,这样通过三方数据的对接与共享实现服务过程的实时监管、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服务结果的精确评估。
应用能力的困境
信息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载体而更在于其整合使用,政府采购数据的整合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数字化应用能力的高低,而在这方面我国各级政府还存在着能力不足的现象,如采购流程上诸如采购预算、投诉在线处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明显缺失,而且数字化应用能力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距。因此,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的数字化应用能力建设。
对政府而言,要培养“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的思维,通过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事前,提供决策支持。在事后,对决策效果进行反馈和跟踪,从而形成良性的闭环结构,为政府采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具体来看,要提升政府采购的应用能力。一方面,要提升社会公共需要的精准识别和决策能力,公共服务需求的识别是政府采购的起点,通过需求数据的汇总、挖掘清晰地掌握服务对象的需求动态从而调整相应政府采购决策。另一方面,要提升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与监管能力。通过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数据库,精准监测绩效信息从而提升绩效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把握失信、违法等信息对提前预警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风险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动态化、智能化的监管。
中小企业参与的困境
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过程往往伴随着采购方式从协议供货向集中采购的转变,所以容易导致采购门槛不断上升。与此同时,限额以下服务采购体量也在逐年提升,但限额以下服务类采购存在着采购信息无法及时共享、业务流程繁琐、制度性交易成本高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中小微企业参与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因此,应加快建立限额以下服务采购的数字化采购平台,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参与政府服务类采购;另一方面限额以下政府服务类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公开也有助于降低各类交易成本,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信息安全的困境
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要求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共享,但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涉及到的部门系统较多,特别是国库支付系统、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等,同时政府采购信息中还涵盖了诸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如政府采购投标商务文件中包含的经营信息、技术文件中包含的技术信息、授权书中所包含的身份证信息和自然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地公开、共享极易导致信息安全问题。
因此,从顶层设计角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数据开放共享的基本准则与立法规范,在鼓励数据共享与透明化的基础上设立数据开放、数据挖掘与分析的底线;从政府角度要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数据信息安全的监管与审查防范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违规使用政府采购数据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文章系“兴辽英才计划”项目“新时代辽宁财政高质量发展研究”(XLYC1807200)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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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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