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
8.8.3 标段评标
如果招标文件在细则和投标人须知章节中说明将按标段进行评标,则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一节中的规定进行评标,其中将详细说明当供应商未能符合所有表圈的全部资格标准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如何授予标段,即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此类标段进行授标。
8.8.4 审查在直接承包或独家采购情况下收到的报价书
如果独家采购项下的直接合同正当,并且根据第6.6.6条要求提供报价书的,则必须对该报价书进行评估。评标的目的是评估报价书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达到可接受的质量。为了确保报价书的质量,应将其评估为实质上合格(不合格)。只有在认为实质上合格时,才能接受报价书。评标必须由根据第 8.2 条“评标小组”的规定成立的评标小组进行。除了评标过程外,通常建议在直接承包的情况下进行谈判,以确保“物有所值”最大化。
8.8.5 投诉和声明
如招标文件所述,对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及之后)做出的陈述和投诉的答复必须与可能披露或可能不披露的内容一致。根据收到的投诉和陈述的性质,评标委员会主席应考虑在答复之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每当投诉看来不适当时,主席应立即将投诉送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8.8.6 潜在违禁行为的迹象
在进行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小组应当充分确保部分投标人不存在欺诈、串谋或可疑行为的迹象。
潜在欺诈模式:提交的标书显示出明显的违规行为;注册证书显示不一致,例如日期、注册机构等方面的信息或公司名称频繁变更;质量证书由可疑供应商签发;供应商表格上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是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提供。共谋形式很难被发现,因为他们之间的约定本质上是秘密的。共谋模式包括串通投标、固定价格。
潜在串通投标的方式:相同的供应商提交标书,且每家公司似乎轮流成为中标人;部分标书远远高于公布的价格表、相同公司以前的标书或成本估算;公司在某些标书中的报价似乎远高于其他标书中的报价,且此等价格便宜没有明显的成本差异做为证据支持;当新投标人或不经常投标人提交标书时,标书价格下降;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为同一项目中标书未中标的竞争对手;公司撤回其中标的标书,随后由新中标承包商分包工程;附投标人之间划分进度计划;即进度计划一取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而进度计划二再取另一个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以此类推;一个投标人仅对进度计划一进行报价,而另一投标人仅对进度计划二报价等等;不同投标人提交的银行保函已由同一家银行出具,参考号基本相同:如A-123和A-124;关于部分投标人的所有权和管理详细规定表明,此等投标人拥有相同的关键人员,如董事、合伙人、业主等。
潜在定价模式:多个投标人报价相同,特别是价格长期保持相同,但过去价格却不一样;价格上涨似乎不是因为成本增长造成的;取消折扣,但曾经该市场曾有过提供折扣的记录;不同投标人提交的建议书或投标函包含不规则之处(如相同的计算或拼写错误)、类似的手写体或信纸。这可能表明,指定的低价投标人可能编制了部分或全部未中标投标人的报价书;标书或价格文件包含涂改或其他物理变更,表明紧急关头做出的价格变更;当公司无法成功履行合同时仍提交标书。如果有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的违禁行为,采购官员必须按照第1.5.4.2条的规定和报告机制进行报告。除非所宣称的违禁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在内部审计和调查组对案件进行首次评估之前,评标小组不得拒绝收到的标书。如果内部审计和调查组决定进行正式调查。那么评标小组在与PA商议后,可以决定拒绝此类标书,而无需等待内部审计和调查组全面调查的结果和供应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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